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398 |
颗粒名称: | 第六章 宗教管理 |
分类号: | I059.9 |
页数: | 1 |
摘要: | 清以前,县衙设道会司、僧会司对道(佛)教进行管理。但有的县将管理权卜?放有影响的寺观代行其 职能,县衙仅为监管,做一些协调性工作° 民国时期,宗教事务管理由县府秘书來负责,分设道(佛)教协会,这两个协会由政府牵头吸纳教内知名 僧尼、居I:参加,可以说是以民间为主,政府参与协调工作的组合团体.新屮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宗教事务秘书,负责管理宗教事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宗 教管理丄作受冲击。中共十一届:冲全会肩,宗教管理工作由统战部和政府办公室协调进行,1996年 7月29 ,国务院颁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后,各级宗教管理部门依此对全地区宗教活动场所 |
关键词: | 宗教 宗教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