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264 |
颗粒名称: | 建立民兵组织 |
分类号: | E |
页数: | 1 |
摘要: | 1949年8月,吉安分区全境解放。1950年6月,江西军区诃令部颁发了《江西人民武装自卫队组织与工作条例(草案)》。根据这一规 定,全区群众武装组织定名为“人民武装自卫队”,并规定凡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壮年男子均有参 加自卫队的权利和被召为自卫队员的义务。8月,中共中央中南局发布关于民兵建设的指示,中南军政 委员会颁布了《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1月,吉安区在已“土改”的民兵组织巩固的区、乡大量发展,年龄为18至35岁;在准备“土 改”的区、乡边整顿边发展;在实彳]?个基于连,全区共组建]04个基干连。 |
关键词: | 军队 民兵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