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217 |
颗粒名称: | 新中国建立后公证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1956年8月,吉安市在本法院内附设公证室.1959年4月附设的公证室撤销。1978年8月,吉安等县人民法院相继恢复并设立公证室。1981年2月至1982年底洁安地区所仃县市都建立了公证处,共有县(由)公证处14个。考试"到2()00年5月,全区共有公证处 13个;有公证人员71人。1991年2月省司法厅批准吉安市公证处办理本辖区内的涉外公证业务,这是1980年公证机关划川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全区第一个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1995年后省诃法厅又陆续批准泰和、永新、 遂川、吉水等县公证处办理本辖区内的涉外公lit:业务。 |
关键词: | 公证 司法行政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