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216 |
颗粒名称: | 民国公证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区域内首个公证处于1940年在K安地方法院成立.1943年泰和地方法院和1948年永新地方 法院设置公证处o 1946年吉安地方法院在全区先行设专任公证人1人、专任助理员1人、右?任录事1 人、公役1人。泰和地方法院在1947年以后才实行.1942年苕安地方法院始开办不动产登记"吉安、 泰和两地方法院从1945年1月开始到1948年止,参加了全国毎年开展一次的办理公证事务竟赛,竞赛 标准分为匕、中、下三等,在参与的4次竞赛中,除1947年吉安县231件公证列中等外,余均列下等。 |
关键词: | 公证 司法行政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