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208 |
颗粒名称: | 民国律师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1929年6月成也吉安律师公会,之后乂成龙『泰和律师公会。律师公会既是律师的社会团体,又是 律师的一个管理机构.据1948年1月江卩耳筒等法院的调查统计,占安律师公会有律师会员24人。民国 时期吉安区境内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其所设律师事务所,多为个人经营,也有数人合伙经营的,律师事 务所的省称多冠以律师个人姓名,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所得的酬金归律师个人所 右,有按单项业务分收酬金的,也有按某?案件总收酬金的两种方式。其中对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宜及 各级法院指左辩护的案件不得收酬金。 |
关键词: | 律师 司法行政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