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9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设置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清末年间,吉安境内未设立女I'j的司法行政机关,4法行政事务由地方行政长官管理o民国时期, 也-直未设:立过司法行政机关,各县司法行政事务山县氏兼理"苏维埃区内,1931年10月湘赣省苏维 埃政府裁判部在莲花县成立,省苏维埃政府副主席张启龙兼任部氏。县一级裁判部在1932年6月前全 部建立;省县市区各级裁判部之下均设裁判委员会.到1981年底,全区14个县 (市)全部建立了司法局..1983年8丿]复名地区诃法局一直至今1984年1月至1989年1月筹建和设 V.吉安地区劳改支队,司法局述承担领导和管理劳改、劳教工作任务。2000年8月撤地设市,吉安地区i可法局更名为占安市司法局. |
关键词: | 行政 司法行政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