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84 |
颗粒名称: | 民事、经济案件执行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晚清时期的民事(含经济)执行.与刑事执行无甚差异,因为”清承明制”,民刑不分.民事案件按刑 出案件的法规决断,故很少诉至县術.多数民事案件是在乡里上绅宗族中调解,按族规民约处罚了之。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重新就执行立法,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吉安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历了三 个阶段。 |
关键词: | 审判 法律执行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