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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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3184
颗粒名称: 民事、经济案件执行
分类号: D912.1
页数: 1
摘要: 晚清时期的民事(含经济)执行.与刑事执行无甚差异,因为”清承明制”,民刑不分.民事案件按刑 出案件的法规决断,故很少诉至县術.多数民事案件是在乡里上绅宗族中调解,按族规民约处罚了之。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重新就执行立法,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吉安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历了三 个阶段。
关键词: 审判 法律执行

内容

晚清时期的民事(含经济)执行.与刑事执行无甚差异,因为”清承明制”,民刑不分.民事案件按刑 出案件的法规决断,故很少诉至县術.多数民事案件是在乡里上绅宗族中调解,按族规民约处罚了之。
  民国时期的民事执彳j,冲破r诸法合体,审执逐渐分离,执彳j-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重新就执行立法,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吉安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历了三 个阶段。一是1984年以前为“审执合阶段,两级法院对需要执行的民事、经济案件,采取“审执合一” 的方法,由案件承办人员自己负责执行,判决4嗷后,交由法警送达。二是1984年至1990年10月为“审 执结合”阶段,两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中均建立专职执行人员,以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 搞审判,执行人员专门搞执行,直至1986年4月,吉安市法院率先成“执行庭;1987年3月,吉安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庭。三是至1990年10月各县(市)人民法院均已成立执行庭。审判庭将--些较 难执行的案件送执行庭执行,另…部分仍山审判庭执行,成为审判与执行庭的“审执结合”,也可称为“审 执分工”的初步尝试阶段;1990年:1()丿]至2000年,由于金区执行工作逐步走向止轨,后乂根据上级法院 的要求,过渡到完全实行“审执分立”阶段,审判庭专司审判,执行庭专司执彳亍。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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