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68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国家赔偿案件审判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1988年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审结盐业、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环保、交通运输、国家赔偿等其 他行政案件372件。自从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吉安中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成立国家赔偿委员会,积极受理和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于隐瞒事实,骗取赔偿的行为,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驳回。1997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区首例国家赔偿案。原吉安县横江镇供销社干 部工某某.1988年8丿]13日因涉嫌抢劫被吉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1990年1月16日,占安 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期间,王多次提出申 诉,吉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于1992年1月25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
关键词: | 审判 行政审判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