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3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晚清时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民事纠纷实行弹压政策,一般采取刑罚的方式处理。到 了宣统年间,民事纠纷一般交由乡间族长或绅上调处:案情复杂的,诉至县衙,仅传双方当事人到庭听 讼,草草结案,一审终结。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江西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审理了债之诉讼、 物权诉讼、亲属诉讼和继承诉讼4大类的民爭案件苏维埃区内,由于井冈山[争处于频繁的战争状 态,裁判部的主要职责也是为战争服务,集中力量审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大都由苏维埃政府调解处理。新中国建立后至2000年洁安两级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168528件,其中一审结案158948件,二审 9767件。 |
关键词: | 审判 民事审判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