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25 |
颗粒名称: | 少年犯罪案件审判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少年犯主要指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少年犯罪案件,在50至60年代,均较少 发生。7()年代后期出现过一次少年犯罪的高峰期。80年代前期,少年犯罪的势头有所减缓,特别是 1983年“严打”斗争以后,少年犯罪也大有减少"但从1987年起,少年犯罪乂开始回升,并呈现连年增长 的趋势尤其进入90年代以来,由「受商晶经济大潮冲击的影响,在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新时 期,少年犯罪再次岀现新高峰195()年至2000年,共审结少年犯罪案件1550件.判处少年犯1732名; 其中,1987年至2000年,判处少年犯1126名,占少年犯罪总数的65%。 |
关键词: | 审判 刑事审判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