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1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设置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晚清时期,沿袭行政、审判合…体制,吉安府未设专门审判机构,由府衙及县(厅)衙行政长官兼理司 法.知府、知县亲自办理案件.1926年,设庐陵道,迫署附设承审机关,受理匕诉案件。2人,接管县长手里的全县司法事务,行使司法审判职权。同年 10月撤销各县司法委员公署,恢复县长兼任司法之旧制1929年设立吉安地方法院。第三分院负责办理第二审民、刑案件,并监督所属司法行政事务。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1月设立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庭1950年5月,正式成立江西省人民法院 吉安分院。 |
关键词: | 审判 审判机构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