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106 |
颗粒名称: | 对被监管人员再违法犯罪的查处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1955年,检察机关主要监督犯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如右暴动、行凶、脱逃等重新犯罪的分。1965年,全区各级检察院受理、杳处被监管人员再违法犯罪的案件,主要查处监管场所内具 有下列主体犯罪的案件:止在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和匸在劳动教养人员的犯罪;正在监外执行刑罚 的罪犯再犯罪;罪犯刑满In和劳教人员期满肩,被留厂安置就业人员的犯罪,,1956?1990年,全区监所检察机构逐步全面建立.根据有关规足和检察业务分工,继续把“三类人 员”再犯罪案件列为办案范围1982年后,又把原判决漏罪的,被告人刑期已满又犯罪的,脱逃期间犯罪 的.监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4种案件列入受案范国1979? |
关键词: | 检察 监所检察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