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3099 |
颗粒名称: | 查办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
分类号: | D912.1 |
页数: | 1 |
摘要: | 新中国建也后,检察机关除担负查办国家匸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外,还担负了杳办其他经济犯菲案件 的任务。针对不法奸商偷税漏税严重的情况,对偷税 漏税案的查处,采取了“对不法奸商从严,对一般商人从宽”的处理原则"永新县检察署办理的罗秋生、 刘苟杂、龙云发3人套购黄金1斤5两8钱1厘、布100匹的偷税案,侦杳终结后提起公诉,配合县法院 于1954年9月21日在该县禾川镇召开千人宣判大会,罗、刘、龙3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泰和县检察院对此案侦杳终结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E F安犯受贿罪何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有期徒刑2 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
关键词: | 检察 经济检察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