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906 |
颗粒名称: | 第六章 监察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1951年以前吉安专区未建立党的监督机构,监督职权由地委fi接掌握,H常工作山组织部I' ]负责。1952年3月,始成立监察处,其职责是对区内国家行政机关匚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进行监督、考察,主要是从源头上加强对F部的廉政世想教育及预防违纪方面的制度建设,对违犯党纪 政纪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案件立专案查处,并绐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了刑法的案件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993年地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更进-步加强门兼政建设和杳办案件的 力度。2000年,全区共查处案件6405件,6063人.给予党纪处分的3289人,给行政处分的 2588人,双重处分的186人。共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2亿多元.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监察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