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97 |
颗粒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清代,官吏分为九品,八级,实行官职品级俸禄制:民国时期,官吏实行官阶薪金制。新中国建立初期,1955年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工资分制、包干制3种并存,以供给制为 主的工资制。1956年7月至1985年6月,实行统一发放货币的等级工资制。1985年7月始,实行由基 础工资、职务工资、匸龄工资、各种津贴和奖金5个方面组成的结构匸资制。1993年始实行由职务T.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组成,又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的职级工资制,从此建 立起正常的增资制度,后经过多次调整增资,-直执行至2000年。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工薪待遇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