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93 |
颗粒名称: |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新中国建芷后,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均发给离、退休或退职补助费,生活困难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或救济费。不久,退休金改为按月付给.至死亡时止。每月低于20元的,则按20兀发给。退休人员退休费数额,受三个因素影响:一是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二是工作年限;二是退休费折算比例,197X年国务院国役 104号文规定:新中国建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1: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从1983年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5元,1989年又由30元提到50元。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人事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