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92 |
颗粒名称: | 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制定冇关保险的法观.对F铁路、邮电、航运等系统及某些大型企业的退休 职工发给退休金". 新中国建“后,辖区内先后实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1950年,只限解放前实行退休 金的单位,规定年龄为男女职1.5()岁以匕工龄满1()年的,即可退休”从1950年幵始着手制定国家工 作人员退休制度,厉经修改、补允、逐步完善1958年.国家退休、退职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离 休年龄与十部止常退休者相同。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人事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