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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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892
颗粒名称: 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分类号: D63-3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制定冇关保险的法观.对F铁路、邮电、航运等系统及某些大型企业的退休 职工发给退休金". 新中国建“后,辖区内先后实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1950年,只限解放前实行退休 金的单位,规定年龄为男女职1.5()岁以匕工龄满1()年的,即可退休”从1950年幵始着手制定国家工 作人员退休制度,厉经修改、补允、逐步完善1958年.国家退休、退职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离 休年龄与十部止常退休者相同。
关键词: 行政管理 人事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制定冇关保险的法观.对F铁路、邮电、航运等系统及某些大型企业的退休 职工发给退休金"
  新中国建“后,辖区内先后实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1950年,只限解放前实行退休 金的单位,规定年龄为男女职1.5()岁以匕工龄满1()年的,即可退休”从1950年幵始着手制定国家工 作人员退休制度,厉经修改、补允、逐步完善1958年.国家退休、退职制度逐步建立起来。1982年干部 离休制度建立、健仝起来。
  退休、退职条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町以退休:(1)男年满6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匚作年限满10年;(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 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又丧失匚作能力的;(3)|人|匸致残,完全丧失丄作能力的。凡达不到上述条件 的,按退职处理,从1958年〜200()年全区共办理退休人员4万余人;退职人员2010人。
  离休条件:凡新中国建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 命工作的老]: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妙{休养制度' 已经退休而符合离休条件均改为离休。离 休年龄与十部止常退休者相同。1982年〜2000年,全区共办理离休人员5000余人"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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