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04 |
颗粒名称: | 婚姻登记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清代以前.婚姻无须登记。民国时期,江西省政府曾制定《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参加集团结婚的当 事人应于举行婚礼前2个月向主办机关申请登记。1931年12月,《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公布以后,苏区政府开始对婚姻的缔结采取法律登记的程序。新中国建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公民婚姻一律须办理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在县(市)苏维埃政府。1950年,全国依照《婚姻法》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匚作,登记机关设在各县民政科和区公所。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审查、登记二二个程序进行。通过多 年来持续的业务培训,全区婚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得到大大提高,各地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意识得到 进一步加强,违法婚姻基本抑制O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