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03 |
颗粒名称: | 婚姻法宣传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废除一 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并规定:结婚须经区苏维埃政府登记;离婚须经区苏维埃政府批准「苏区 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热烈庆祝,城乡许多地方张贴标语,集会游行。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5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级妇联还利用县于部会,组织婚姻法的学习。1953年,中共中央、政务院决定3月为《婚姻法》宣传月。通过宣 传教育,广大群众普遍提高了对《婚姻法》的认识.依法办事的意识得到增强,包办买卖婚姻基本杜绝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