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802 |
颗粒名称: | 第八节 婚姻登记管理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以前,历代朝廷对婚姻管理曾颁布过一些律令、诏训,具体实施情况不明。民国时期,江西省政 府根据《民法》发布过有关婚姻管理训令,但切实执行者甚少。当时,占安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地方,贯 彻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因战争频繁而终止。新中国建立后,全区依照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1980年修改后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级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婚姻法,犬力废除封建社 会遗留的不合理婚姻制度,依法处理婚姻问题,倡导婚姻改革,逐步建、'/:健仝了婚姻法规和制度,使婚姻 登记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轨道过渡"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