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70 |
颗粒名称: | 定期定量救济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1961年,全省第十一次民政会议总结以彳啄验,确定対农村困难户采取定期定量救 济的办法。定期定量救济对象包括残疾、孤儿、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困难户、 子女多且年纪小缺乏劳动力的单身母亲、五保户和社会困难门.幷先由生产队安排生产进行自救,不能 解决生活困难的,经群众评议.公社批准,给予补助和救济。救济项II包括粮、油、盐、菜、治病、零用等, 每人每年50 -60元。救济对象评定后,由县(市)民政局发给救济卡或 拨款通知单,作为领款凭证,每半年调整一次。实行定期定竝救济办法后,减少了救济款发放的肓目性、主观性和贪污挪用、优亲厚友等弊端。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救灾救济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