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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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766
颗粒名称: 救灾改革
分类号: D63-3
页数: 1
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政治经济政策不断发展变化.救灾工作也不断地进行改革。重点救济1983年,江西遭受大洪水灾害,受灾人口 958. 2万。救灾合作保险1987年12月,省民政厅确弟永丰、南昌、吉水及兴国县良村乡等二县一乡开展农村 救灾合作保险试点。1988 年初,永丰县成立保险机构称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肚金会,吉水县的保险机构称社会保险基金会,均由县 政府分管民政匸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卒设在县民政対,负责日常工作。水稻储蓄借贷保险1988年始,厂K县以村救决扶贫4助储金会为依托,实行水稻储蓄借贷保险。各村储金会负贵组织水稻防损抗灾匚作。农八参加,K稻保险缴纳的保费以储蓄形式存入储金会,由储 金会统一管理.单列科目,专项收付。
关键词: 行政管理 救灾救济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政治经济政策不断发展变化.救灾工作也不断地进行改革。概括起来大 致经历了 3个时期:一是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对救灾款使用范围的变革「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力薄 弱,无法拿出大量财力单纯解决灾民生活问题,在救灾款的使用上,主张与4 :产相结合,采取以工代赈的 办法,使救济粮款变为扶持I产的资金.许多地方冇意识地将救灾粮款殳门用在兴办各项1:程上,然而 由于农村贫困面大,不少地方在灾荒来临时救济经费不足,不仅影响了对灾民牛.活的安排,而且导致了 中央救灾款预算指标年年突破;1956年后,逐步实现介作化,内务部规定救灾款只能用于灾荒救济。由 于要支援新兴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生产,所以乂提出可宴岀部分救灾款帮助农业隹产合作社解决防灾建 设中经费不足的困难,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用款过多的弊病1958年,“左”的思潮泛滥,为了适应农 村“吃食堂”需要,内务部要求采取以社为救济对象血不以个人为救济対象,结果是发到合作社的救灾 款,不是应付于支撑集体食堂的吃饭问题,就是全部投入了集体生产,严重影响了救灾工作.I960年,由 于“左”的思潮影响和连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产伉大幅下降,仝国缺粮人U急剧匕升.荒情卄-分严重,内 务部确定了“国家扶助集体,集体保证个人”的救必款使JIJ原则.明确救灾款的发放必须落实到户,必须 专款专用,专物专用。这对于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护很产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一直 沿用到80年代初.
  第二个时期是80年代,主要是对救灾款管理作用方式的变革,同时对改革救灾匚作管理体制也进 行了探索。1983年始,江两省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对救灾款使用进行改革的精神,对救灾救济 工作实行重大改革:对农村重灾民和常年困难户采取钱粮挂钩,保证重点救济;在全省农村們导扶持兴 办救灾扶贫"助储金会;在少数县乡开展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等,以克服救济款平均发放弊端,使冇限的 救济款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个时期是90年代,主要是对救灾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1994年开始,地本级和各县(市)按财 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即“217”科| ]),当年未用完的部分转作救灾预备金.1994 年全区列支“217”科目资金55万元,其中地本级20万元,吉安、峡江、永丰、泰和、遂川、万安县及井冈山 市共35万元;1995年全区所有县(市)均已列支,地、县(市)共列支134万元;1996年地县(市)共列支 207.5万元,筹集救灾基金222.9万元;2000年全区列支410.91万元,其中地本级20万元,县、市185万 元,乡镇205.91万元。
  重点救济1983年,江西遭受大洪水灾害,受灾人口 958. 2万。吉安地区全年受救济灾民5. 9万 户.23.7万人。当年省民政厅下拨给吉安地区救济款177万余兀。
  针对部分灾民有钱买不到平价灾供粮,有的地方有平价灾供粮而灾民却没仃钱购粮等问题J987年 省民政厅选择余干县试点,实行款随粮走,戴帽到户,张榜公布.分段供应办法,由民政部门拿钱,粮食部 门拨出平价灾供粮指标,钱粮挂钩,共同救济到户,占安地区1991年分配下拨救灾粮指标600万斤, 1993年下拨救灾粮指标64万斤,1994年下拨无偿粮64万斤,1995年下拨救灾贸易粮20()万斤、灾供粮 1200万斤。 ,
  救灾合作保险1987年12月,省民政厅确弟永丰、南昌、吉水及兴国县良村乡等二县一乡开展农村 救灾合作保险试点。险种以水稻保险为主,右条件的可试办农八或耕牛保险等”永丰县探索“赔付式保险”.吉水县探索以储金会为依扌E的“借贷式保脸”并确定开展救灾合作保险应遵循统保、保灾后基本 牛.活、保维持简单再个产,低保额、低保费、低赔偿和收支基本平衡的“三保、三低、一平衡”的原则。1988 年初,永丰县成立保险机构称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肚金会,吉水县的保险机构称社会保险基金会,均由县 政府分管民政匸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卒设在县民政対,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成立管理委员 会,设保险所;村成也救灾合作领导小组,设保险站。当年省民政厅拨给永丰县60万元、吉水县40万元 作为开展救灾合作保险垫底资金,至年底,永丰县26个乡镇725061 i厅复种水稻全部投保,全县5.9万农 八全部参保,农户交纳保费38. 5万丿「吉水县参保农户6.5万,占总户数的88% ,保险水稻复种面积 84. 1万亩,占复种总面积的91.8%,农民交纳保费54.3万元1989年1月,永匕南昌、吉水3县总结 经验,修改条款,参照商业保险冇关规章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一套救灾合作保险制度。
  保险形式 根据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1988 - 1990年,南昌、永丰、吉水3县分别开办水 稻、农户、耕牛、劳动力意外伤吿4项险种业务。
  水稻赔付式保险1988年始,水F县幵展水稻赔付式保险“采取三级投保方式"首先,依据前3年 甲冲晚稻平均种桥面积由县对乡、乡对时分别下达投保任务,尔后,农户向村投保,村作为全村农戸的代 理人向乡(镇)投保,乡(镇)则代表全乡农户向县投保,分别签订投保单,实行整村、整乡、整县的全保和 统保;农民交纳的保费和乡(镇)财政补贴资金上缴到县基金会后,县基金会将省厅、县、乡(镇)和农户 分摊的保费汇总,提取管理费后,按县65%、乡(镇)15%、村20%的比例分级留存,实行三级核算管理, 自求平衡。如遇较k fl然灾害,乡村两级赔付资金不足支付理赔款时,村可向乡、乡可向县借款,所借款 额在F年度赔f寸资金返还款屮扣还乡村两级7年结余的资金,县基金不能调用,由乡村两级结转下 年,列入本级介作保险总准备金;发牛.保险责任内的勘杳、核灾定损和确定理赔数额的工作,亦分级进 行.即:损失15市以下的,由村负贞;损失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负责;损失100亩以上由县负责;经过 核灾定损,确定理赔金额后.县、乡、村二级分别按照65% ,15% ,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理赔前,县 基金会和乡保险所将应付的赔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村保险站,村保险站根据与受灾农户签订的保险合 [司,将县、乡、村三级支付的理赔款按分户名单理赔到户 仅1988年上半年,永丰县28个乡(镇、场)的 72万多亩水稻复种面积和5万多戸农户全部投保,全县保险总额达3000多万元,收缴保费85万余元, 实现了农户投保率、水稻面积保险率和农户I:缴保费三项100% o是年5〜6月,永车县洪水成灾,7 ~8 月乂久旱无雨"全县达到理赔标准的受灾水稻冇2. 36万亩。县、乡、村救灾合作保险机构赔付金额 43.2万元,赔付率51.14% 为近5年国家平均每年卜拨救灾款的1.81倍。全县有2万多农户领到理 赔款,占投保"数的35%。至199()年,全县3年累计投保农户18.5万户(次),投保农田214. 3万亩,收 取保费226.7万兀,水稻赔付支出230.7万元.理赔面积9. 37万亩,使6. 76万户受灾后及时得到补偿。
  水稻储蓄借贷保险1988年始,厂K县以村救决扶贫4助储金会为依托,实行水稻储蓄借贷保险。 各村储金会负贵组织水稻防损抗灾匚作。农八参加,K稻保险缴纳的保费以储蓄形式存入储金会,由储 金会统一管理.单列科目,专项收付。保险储金的所有权归农户个人。受保险的水稻因灾受损造成农户 生产、生活困难时,农户向储金会申请借贷,储金会依据保险合同规定保证借贷,即因自然灾害使水稻每 曲损失五至七成的借贷10兀,损失L?至八成的借贷2兀.损失8成以上的借贷15丿-每期贷款时间为 6个月,超过6个丿J以上者适当收取管理费。如遇较大自然灾害,储蓄借贷保险金不足时,村储金会在原 有资金总额中拿出1/3用以借贷,仍不足时,以村为单位,向乡、镇、场合作保险机构办理借款手续,乡、 镇、场保险资金不足,则向县合作保险办公室借款调剂:为体现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保险金来 源为农民负担50% ,乡、镇、场财政分担17% .县财政分担17. 5% ,省民政厅分担15. 5%。当年1〜6 月,吉水县参加水稻合作保险的农户达6万余户,保险水稻复种面积84万亩,收缴保费148万元。
  农户赔付式保险1988年丿I:始十水县24个乡镇开展农八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凡参加农户保险 的农民,自有、与他人共有、借用他人或代他人保管的房屋在保险期内,遭到各类自然灾害而造成房屋损 失的,由保险人负贞赔偿 当年酱水参保农八36450至1992年达到68000门,收取保费159.88万 元,理赔金额41.29万元。耕牛保险1989年始,永丰县上固乡试点耕牛保险 至1990年共投保耕牛883头,投保率97%,收 取保费9738元;出险41起,支付理赔款7790元。
  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1990年永丰县实行农村劳动力意外伤害保睑,共投保劳动力4. 99万个,收 取保费1.49万元,理赔2.93万元。
  省民政厅从1988年开始向吉安地区卜•拨保险超赔付款1998年卜「拨永丰县80万兀.存水县65万 元;1990年下拨永丰县35万元;1991年下拨永丰县80万元(其中40万元属有偿资金),1992年下拨永 丰县42万元;1998年下拨永丰县20万元;1999年下拨永丰县50万元。
  1999年起,停止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实行救灾保险试点的县(市),如果继续进行试 点,由地方自行承担超赔付责任,但不得扩大试点范围。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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