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54 |
颗粒名称: | 安置机构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元朝以后,吉安虽有安置退役将士之事,但无安置机构3明清时,由州、县衙户房主管,民国时期, 则由各级政府民政科主办。新中国建立后,各地始设专门安置机构。1950年8月,专区及属县(市)、区、乡相继成立复员委员会 。复委会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兼任。专区复委会设招待、秘书、交通、财政、宣教 股.县(市)复委会设相应的办事组,区、乡分别配备委员和办事员。此后2年,吉安专区复员委员会改称 吉安专员公署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人民解放军精简整编,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民政部门管理。1984年,地区民政局内设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为-独立科室至今。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干部安置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