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47 |
颗粒名称: | 政府补助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临时补助 民国以前,朝廷对?阵亡、出征病故官兵家属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除按规定抚恤 外,述规怎发给不足量的赏钱。吉安解放厉,各地对优抚对象的工产、生活困难极为关注,在实行优待抚恤的同时,每年为烈军属发 放补助粮款1?1953年始,优抚补助款列入国家预算。1988年,省民政厅 =决定在规宦对象的标准范国内新增或停止定补,改]I]县、市民政局审批,报地 (市)、省备案,1985年,根据《兵役法》之规定.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 期抚恤金1999年,吉安地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普遍亨受「每月75元以上的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普遍享受了毎月30元的定期定吐补助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拥军优抚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