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737 |
颗粒名称: | 县(市)民政局 |
分类号: | D63-3 |
页数: | 1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衙设户房管理民政,有的地方由知县、止堂、县知事管理民政及公益事业。民国时,县 级国民政府普遍设立一科或社会科管理民政。新中国建立后至“文化大革命”之初,县(市)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民政科。1972年县 (市)民政部门撤销,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管理民政业务。1973年,县(市)均设民政局,主 司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基层政权建 设、老区建设工作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市)民政局内设股、室不一,主要有秘书、社会、优抚、政权 事务、复退安置诸股、室。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政务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