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359 |
颗粒名称: | 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
分类号: | D2 |
页数: | 1 |
摘要: | 是采取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形式,开展法律监督” 从1988年4月开始,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对1至2个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査「执法检杳由人犬常委会作出决定,“ 一府两院"貝.体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査的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自查「I纠情况;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部门的自查情况适时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全面检查或匝点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问效。如1995年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重点抓了党政机关违法用地的杳处,督促领导机关带头依法办事.使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同时,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地方组织法、坏境保护 |
关键词: | 人民代表会议 权利机关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