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三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353 |
颗粒名称: | 区、乡代表会议 |
分类号: | D2 |
页数: | 1 |
摘要: | 新中国建立初期,各地在侶丿I:县、市人民代表会议的同时,区人民政府也相继侶开各界人民代表会 议。在区人民代表中,50%以上足农民和工人。1953年经过第一次普选后,区人民政府机关成为县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各界人民代袞会议的历史任务随即完成。乡人民代表会议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乡人民代表会议 选举,负责主持会议,联系代表,协助乡人民政府进行下一届会议的准备工作.乡人民代表会议不设 常驻机关。乡人民代表会议毎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报告并检查上次会议 决议的执行情况;乡人民代表会议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 通过决议。 |
关键词: | 人民代表会议 权利机关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