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5月16日,吉安地区行署办公室下发了《转发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地、县、乡三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落实了开展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经费;成立了吉安行署副专员刘兴隆为组长,副秘书长游奕贵、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王新建为副组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地、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启动。《通知》规定:(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阶段年为2000年,目标年为2010年。(2)规划总任务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吉安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吉安地区土地利用作出控制指标和要求。通过对吉安地区辖区内所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整治和保护,在时空上作总体的战略安排,从宏观上确定出最优的土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整体效果, 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协调各部门对用地总量的需求,提出各县(市)土地利用结构的指导性指标;制定实施计划的政策、措施。
1998年4月,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规定,由地区土地管理局牵头,地区计委、经委、计生委、统计、农业、林业、乡企、水利、农办、财政、建设、旅游、公安等部门派人参加,并聘请经济部门和重点用地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委托有关技术专家编制《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送审稿于1999年11月完成。
1999年12月,江西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进行评审,并原则上通过评审。吉安地区行署将《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也相应启动。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专门班子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地区土管局经常派出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分片指导和督促,使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期完成。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试行)》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就已摆上全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形成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按照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按照以下规定严格把关:一是既保证建设需要,又合理节约用地;二是进行现场勘察,严格按规划用地,尽量少占耕地;三是严格审查报批资料,按规定安排用地计划;四是按使用条件和要求核实用地面积;五是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1997 ~ 2000年,全地区用地计划为11464.3 公顷,其中耕地2459公顷,非耕地9005. 3公顷;实际执行计划是7004.2公顷,其中耕地1468.7公顷,非耕地5535.5公顷。实际用地与计划用地比较,4年间,全地区共节约用地计划4460. 1公顷,其中节约耕地990. 3公顷,非耕地3469. 8公顷。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中国建立以后,地、县二级先后建立了一大批农场、林场和果园,开垦了不少荒地,其中成效最为显著的,一是1957年干部上山下乡建立垦殖场;二是1983年在中国科学院南方区综考队的支持下,江西省在泰和县建立千烟洲红壤丘陵开发试验区。到1986年,千烟洲试验区红壤改造面积达3000亩。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建立立体农业,发展商品生产等综合途径进行开发治理,使当地农业总收入从1982年的 0.58万元增至1986年的9.84万元,4年净增15.96倍,纯收入从0. 37万元增至6. 87万元,净增17.57 倍,为综合开发用地作出示范和提供经验。
自1987年开始,全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力量,积极开发荒地,开垦废弃地,大力进行土地整理,进行耕地整理和村庄整理,不断节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土地利用据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区土地总面积2525875.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22041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90% ,包括耕地447199. 3公顷,园地23741.6公顷,林地1660864.5公顷,牧草地 83.2公顷,水面8852.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2544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 97%,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6704.9公顷,交通用地17130.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1611.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180017.9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7.13%₀由于开展调查的单位不同,调查目的、调査手段和计算口径各异,上述数据与 1990年土地详查资料数据(见农业篇第一章)有些出入。全区人均土地拥有量为5599.4平方米,其中人均耕地占有量986.067平方米,人均林地达3673. 3平方米,城乡人均居民点用地155.3平方米,其中城镇人口的人均建设用地81.6平方米,农村人口的乡村居民点用地人均达179.9平方米。全地区土地利用率为92. 87%,土地垦殖率为17.70%,耕地复种指数高于2. 31。
基本农田保护 1990年1月,吉安地区开始着手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
1992年10月,地区行署批转《地区土地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1996年3月15日,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当年9月10日,行署又下发吉署发[1996]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加快全区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
1996年,全区土地详表变更后耕地面积447199.3公顷,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79236. 9 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4.80%。其中,吉安市12650.7公顷、井冈山市3319. 2公顷、吉安县55445. 5公顷、吉水县49563. 9公顷、峡江县19997. 3公顷、新干县27516. 2公顷、永丰县35035. 8公顷、泰和县 48065.4公顷、遂川县27516.2公顷、万安县23067.9公顷、安福县42110. 9公顷、永新县29631. 8公顷、 宁冈县5316.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即以乡(镇)为单位,分解到村、到组,落实到城、到片,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1997年,中共吉安地委办公室、地区行署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耕地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支付征地费,并按“占一造一”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者,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造地费,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和建设。
2000年,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土管局、地区农业局《关于吉安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署办发[2000]25号)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基本要求、内容和标准、验收方法与步骤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划定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中,全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获得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其中地本级和安福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成果获得国土资源部成果一等奖,泰和县等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成果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