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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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96
颗粒名称: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摘要: 199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调查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若干规定》。1991年8月31 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是年11月14日, 经省长吴官正签发,正式发布施行。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当时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案件或群众性械斗事件连续发生的情况,于是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坚决做好预防和制止群众性纠纷械斗工作的紧急通知》。该处理决定生效后,地委政法委牵头,地区土管局具体承办,吉安、吉水两县公安局长各带30名干警执行界址桩的埋设任务。行署责成地区土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内容

199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调查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若干规定》。1991年8月31 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是年11月14日, 经省长吴官正签发,正式发布施行(简称“六号令”)。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当时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案件或群众性械斗事件连续发生的情况,于是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坚决做好预防和制止群众性纠纷械斗工作的紧急通知》。
  按照国家土管局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地区土管局调处了几宗县际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同时还指导各县(市)土管局开展了一大批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1996年2月11日,吉安县桐坪乡黄山行政村曹家自然村与吉水县尚贤乡五家行政村粟高地因土地权属争议而诱发了“2 • 11”群体性械斗,后果十分严重。中共吉安地委、吉安地区行署,立即责成地委政法委、地区土管局、公安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査处理。地区土管局曾先后几次组织两县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1997年5月27日,地委副书记杜锦福主持召开了吉安、吉水两县 “2 • 11”土地权属纠纷协调会议。按会议要求,6月3日,由地区土管局牵头,地委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吉安县、吉水县政法委、土管局、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和争议双方所在乡的党委书记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再一次深入到争议现场确认争议地的界址,进行测量,并对争议双方进行调查取证。6月13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了《处理决定书》(吉署处字[1997]3号),对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了妥善处理。该处理决定生效后,地委政法委牵头,地区土管局具体承办,吉安、吉水两县公安局长各带30名干警执行界址桩的埋设任务。至此,该土地权属纠纷得到了较好解决,争议双方至今相安无事。
  1995年7月,吉安县永阳镇成瓦村与泰和县螺溪乡路边村因“石坑塘”的权属发生争议,诱发了两村群体械斗。1998年3月,吉安县一方向行署申请调查处理该土地权属争议。行署责成地区土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地区土管局在调查的基础上曾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了协议书,但最终双方未达成协议。1999年,吉安地区行署以吉署处字[1999]1号《处理决定书》将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争议双方均接受处理意见。
  90年代末,井冈山华能电厂在吉安市天玉镇流坊行政村孙家坊、杨坑村民小组一带征地建煤灰堆放场,其中“葡狗岭”下部山场被征用,由此诱发吉安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吉水县周岭林场与吉安市天玉镇流坊村委会、桥上村委会多个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2000年5月10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 《处理决定书》(吉署处字[2000]4号),对该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处理。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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