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吉安地区在土地管理机构单独设置之前,按照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先后进行了查田定产,第一、第二次土壤普查,查清土地资源、土地利用现状概况等土地调查工作。1986年9月,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成立之后,主要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市)为单位,查清其所管辖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现状,摸清土地的家底,并对这一家底的自然、经济等属性作出科学的鉴定。
1987年12月,全区在泰和县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试点,地区行署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地区成立了以分管农业的行署副专员为组长,地区经委、土管、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各县(市)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力量,研究解决调查经费,仲裁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地、县(市)土管局的分管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土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1993年4月,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全面铺开,全区13个县(市)全面完成了外业调查任务。 1995年8月,地区级成果汇总结束。此项调查工作历时8年,查清了吉安地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的数量、 类型、分布和利用现状,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决策依据。
根据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文件精神,全区各县(市)集中时间和力量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原始数据统一到1996年10月30日的时点上,并全面建立了土地统计台账。此后,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每年均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的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确保了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现时性,为全区的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城镇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簿示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土地登记。
1999年,吉安地区共有城市2个(吉安市、井冈山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11个,其他建制镇 88个。同年,共完成84个城镇的地籍调查任务,并据此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工作。 此后,对陆续新设的建制镇也进行了调查。
土地登记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于1952 ~ 1954年开展了一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土地管理机构成立后,按照上级的布置,全区各县(市)又进行了土地登记工作。1988年8月12日,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下发了《江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规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给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他项权利证明书颁发给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临时用地使用证颁发给因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挖沙、采石、取土等需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990年,全区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土地登记, 确认了土地的权属关系和权利变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市场交易程序,更好地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土地产权交易安全。
1999 - 2000年,地区和各县(市)土管部门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61994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858990本,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80本,临时用地使用证256本。
表18-74 1990 ~ 2000年全区各县(市)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年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本) 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本) 临时用地使用证(本) 用地使用证(本) 合计 61994 858990 2080 256 1990 8025 123658 , 2080 35 1991 8401 207147 2080 28 1992 10118 194608 2080 27 1993 4381 112054 2080 25 1994 4636 48669 30 21 1995 3516 41148 154 15 1996 3046 40919 410 23 1997 3291 19577 463 15 1998 3997 27356 467 19 1999 6834 28654 290 41 2000 5749 15200 274 7 土地统计吉安地区的土地统计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统计、土地管理年度综合统计两类。
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统计自1996年开始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起,此项统计制度就已建立。按照规定,1996年的调查是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后至1996年10月31日止,此后历年的变更调查均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作为调查年度。全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统计工作一直由地籍管理站负责。 此项统计工作又分初始统计和变更统计两类。初始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统计,建立地、县、乡土地统计台账和统计簿。变更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地、县、乡土地统计台账和统计簿进行相应变更的一项统计工作。
土地管理年度综合统计土地管理年度综合统计是以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统计年度,对辖区内当年土地管理的土地利用现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复垦、违法用地以及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财产等情况进行的一项统计工作。
全区的土地统计机构主要有地、县(市)、乡三级。地级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土地统计标准,组织地级统计汇总并参加省级统计汇总,进行土地统计分析,监督和指导县级开展土地统计工作,并对县、乡级土地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县(市)级土地统计的任务主要是组织县(市)级土地统计汇总并参加地级土地汇总,进行土地统计分析,监督和指导乡级开展土地统计工作,对乡级土地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乡级土地统计主要是建立健全乡级的土地统计台账和土地统计簿,并按要求将年度内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填写土地年报并参加县级土地统计汇总。全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均配备了土地统计工作专职、兼职人员,土地统计工作曾多次获省土地管理厅好评0 地籍档案管理 1989年6月,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江西省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 及《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1997年5月,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对各县(市)土地管理局的档案人员(至少文书档案员1人、地籍业务档案员1人)进行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地区档案局有关专家授课,效果良好。同年9月7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吉安地区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土地档案管理达标验收的通知》,要求于当年10月20-31日分别对全区各县(市)土管局进行土地档案管理的达标考核。 经考核,全区13个县(市)土地档案达省三级的有7家,分别为吉水、万安、宁冈、遂川、永丰、永新县和吉安市;达省二级的有4家,分别为井冈山市、泰和、吉安、新干县;达省一级的有2家,分别为安福、峡江县。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199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调查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若干规定》。1991年8月31 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是年11月14日, 经省长吴官正签发,正式发布施行(简称“六号令”)。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当时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案件或群众性械斗事件连续发生的情况,于是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坚决做好预防和制止群众性纠纷械斗工作的紧急通知》。
按照国家土管局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地区土管局调处了几宗县际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同时还指导各县(市)土管局开展了一大批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1996年2月11日,吉安县桐坪乡黄山行政村曹家自然村与吉水县尚贤乡五家行政村粟高地因土地权属争议而诱发了“2 • 11”群体性械斗,后果十分严重。中共吉安地委、吉安地区行署,立即责成地委政法委、地区土管局、公安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査处理。地区土管局曾先后几次组织两县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1997年5月27日,地委副书记杜锦福主持召开了吉安、吉水两县 “2 • 11”土地权属纠纷协调会议。按会议要求,6月3日,由地区土管局牵头,地委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吉安县、吉水县政法委、土管局、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和争议双方所在乡的党委书记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再一次深入到争议现场确认争议地的界址,进行测量,并对争议双方进行调查取证。6月13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了《处理决定书》(吉署处字[1997]3号),对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了妥善处理。该处理决定生效后,地委政法委牵头,地区土管局具体承办,吉安、吉水两县公安局长各带30名干警执行界址桩的埋设任务。至此,该土地权属纠纷得到了较好解决,争议双方至今相安无事。
1995年7月,吉安县永阳镇成瓦村与泰和县螺溪乡路边村因“石坑塘”的权属发生争议,诱发了两村群体械斗。1998年3月,吉安县一方向行署申请调查处理该土地权属争议。行署责成地区土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地区土管局在调查的基础上曾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了协议书,但最终双方未达成协议。1999年,吉安地区行署以吉署处字[1999]1号《处理决定书》将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争议双方均接受处理意见。
90年代末,井冈山华能电厂在吉安市天玉镇流坊行政村孙家坊、杨坑村民小组一带征地建煤灰堆放场,其中“葡狗岭”下部山场被征用,由此诱发吉安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吉水县周岭林场与吉安市天玉镇流坊村委会、桥上村委会多个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2000年5月10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 《处理决定书》(吉署处字[2000]4号),对该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处理。
第五节土地执法监察 1989年,成立吉安地区土地监察站,工作人员4名。1993年更名为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6名。
日常监察 1992年,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聘请214位人大代表为土地监察员,使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类违法用地有了明显减少。同时广泛开展争创土地管理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的“三无”乡(镇)活动。1995年永丰县龙冈乡获得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先进集体称号。
1993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联合下文设立地、县(市)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执行室,强化了土地执法手段,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1996年,地区土地管理局建立《土地监察工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并张挂于醒目位置。
1998年4月27日,地区土地管理局确定遂川县、井冈山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试点,为全区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摸索了一条成功的经验。之后,此项工作在全区全面铺开。遂川县人民政府在此项工作中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级“土地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同年9月21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土地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执法督查制度》、《执法评析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责任和程序,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土地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了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