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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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9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摘要: 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城乡联营建设用地和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1953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并依批准权限报批。1958年1月6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建设用地

内容

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城乡联营建设用地和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1953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并依批准权限报批。
  1954年8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和权限。
  1958年1月6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权限。 随后,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₀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9月16日,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下发 《统一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报资料规格的通知)o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7月24 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号公告发布修改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4年1月23日,吉安地区行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吉安地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转让暂行办法》。 1月25日,吉安地区行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吉安地区国家建设实行统一征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应按《土地复垦规定》,占用多少,补偿多少。《办法》同时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和统一管理(即土地管理“五统一”),征地工作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明确要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实行统一征地时,应统筹安排被征地单位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一般可按不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5%留出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已留用土地尚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继续耕种,进行非农建设或发生转让、岀租,抵押以及作为股份参股办企业的,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995年3月1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沢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1995年1月6日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第一次专员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央、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和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由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11月3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吉安地区“五荒”拍卖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岀让给个人、单位开发利用,但地下矿藏属国家所有。“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进一步加快了全区山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购荒、开荒致富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了农村现有资金、劳力、技术等方面的潜力,使“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走向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推动全区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据统计,1995〜1996 年,全区“五荒”资源开发利用总面积为10. 22万亩,其中拍卖使用权3. 24万亩,租赁、联营5. 66万亩, 承包1 • 32万亩;地价总收入1002. 84万元,其中拍卖、租赁、联营收入952.1万元,承包收入50.74万元; 已投入“五荒”开发资金2466.3万元,新增种植专业户1454家,新增养殖专业户418家,新增农产品加工企业25家。
  从1994年以来,全区土地管理工作跨入了全省的先进行列,土地管理工作已从资源的利用管理转变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的轨道上来。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乱占、滥用耕地和人为浪费土地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建设用地管理已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0年3月,地委、行署颁布《吉安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办法》中第三章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非盈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可按投资额相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 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延长至5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3)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照每年每平方米0.1 ~ 12元的标准交纳。其中,治理荒山、荒地和滩涂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免缴征地费和场地使用费,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的公益事业的,免缴场地使用费等。
  1991〜2000年,地本级及各县(市)土管部门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2909项,共审批面积2605. 6115 公顷,其中耕地510.2322公顷。
  表18-7-3 1991 -2000年全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单位:项、公顷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尸冃地城乡联营及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份审批审批其中耕审批审批其中耕审批审批其中耕项目面积地面积项目面积地面积项目面积地面积合计 2292 1542.32 342.0322 483 984.3775 165.733 134 78.914 2.4671991 126 93.1392 41.2515 75 43.3357 19.7861 2 0.03 --- 1992 484 177.786 36.4601 50 59.1623 16.2485 10 31.0867 --- 1993 338 20& 2036 25.5113 30 57.5648 27.5275 7 1.55 0.33 1994 194 116.8766 20.3846 49 76.2246 1&653 15 9.27 --- 1995 421 128.力 31 24.3807 72 161.031 14.0321 25 12.73 --- 1996 346 259.1591 93.3688 65 92.4629 15.0605 5 6.58 --- 1997 203 209.7467 35.3134 47 311.3532 6.9519 4 2.06 --- 1998 200 202.5554 30.7416 37 103.279 31.6427 40 &5513 1.47 1999 298 75.525 15.5349 41 33.3447 7.6597 17 4.46 0.24 2000 182 70.5553 19.0853 17 46.6193 8.171 9 2.596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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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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