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土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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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8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国土资源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12
摘要: 1987年,吉安地区及各县(市)先后成立土地利用管理局。随后,围绕着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律、 :规,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开发和管理全区范围内的土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事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批准后,由政府统一征地,无偿划拨给用地者。1992年7月20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抓紧土地隐形市场调查的通知》。1994年9月16日,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大检查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分行联合召开首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座谈会。
关键词: 资源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

内容

1987年,吉安地区及各县(市)先后成立土地利用管理局。随后,围绕着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律、 :规,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开发和管理全区范围内的土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事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第一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土地,须先由用地者提岀计划、设计书和申请书,按所需土地数量分级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统一征地,无偿划拨给用地者。
  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不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获取经济利益,致使国家的土地收益和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1992年7月20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抓紧土地隐形市场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县 (市)土管部门重点摸清土地隐形市场交易的现状(包括交易形式、特点、及形成的原因),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情况(包括流失数量、流向途径),土地隐形市场对国民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造成的危害。调查结果,仅吉安市在1993年以前几年中,每年流失的国有土地资产就达200万元以上。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当时土地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定基准地价提供了参考,为制定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实施方案和地方性政策法规提供了依据。是年9月1 ~8日,召开全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研讨会;10月6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吉安地区关于对外商及外地来我区投资利用开发土地的优惠办法》,《办法》规定:(1)根据出让地块所处的位置、用途等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形式。(2)利用荒山、荒坡及水面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的外商和外来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租赁形式取得场地使用权,也可采取合资、股份等形式联合开发。同时明确了租赁、合资、股份开发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限可放宽到30年以上,水面开发10年以上。(3)有关费用标准。(4)其他优惠办法。
  1994年9月16日,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大检查的通知》。鉴于《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岀租、抵押、折价入股,进入土地市场以及土地登记、土地评估等事项,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大检查的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此次房地产交易市场大检查工作,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依法有序流转,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是年,吉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吉安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吉安市“五荒”拍卖领导小组;颁发了《吉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暂行办法》、《吉安市国家建设实行统一征地暂行办法》。12月15日,首次在兴桥镇罗塘村进行“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有偿拍卖试点。20多公顷荒山荒坡被拍卖,为村级获取土地收益27万元。
  1995年6月8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限期办理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手续的通知》,《通知》要求地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到地区土地管理局办理该划拨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出租土地收益。从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走上了“有流动、有偿、有期限”的“三有”使用轨道。12月,成立吉安地区地产市场管理所,为科级事业单位, 隶属于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编制6人。主要职责:(1)依法制定适合全区的地产交易政策规定;(2)负责承办地直以上机关、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3)查处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和组织全区的地产交易活动。(5)提供地产交易的咨询服务;(6)为财政收取地产交易的土地收益等。
  1996年1月11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地区分行联合召开首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共同学习《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1995 年吉安行署第一次专员办公会议纪要,由专人讲解《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程序》,分析了当前全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全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形成了一致意见:(1)严格按《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贷款业务;(2)中央、省、地属单位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有关手续,直接由地区土地管理局办理;(3) 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评估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会后联合印发了《吉安地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座谈会纪要》。4月1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向驻吉安地区的外资企业下发《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1) 驻吉安辖区内的外资企业用地,无论是新征用土地还要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征收场地使用费;(2) 场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和依据;(3)场地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4)征收的有关时间和罚则。
  1997年8月8日,地区土地管理局联合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管理的通知九在转发通知中结合吉安地区实际情况还作了补充规定:征收标准按省定的标准就低不就高执行;地直单位与外商共同兴办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地区财政局统一负责征收,直接上缴地区财政,地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催收;地区财政局按土地管理局催收地级金库的场地使用费金额的2%返还地区土地管理局作为土地管理业务费。
  表18-7-1 1998 - 2000年有关县(市)拍卖、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县(市) 岀让土地土地收益上交财政出让土地土地收益上交财政出租土地土地收益上交财政面积 (元) (元) 面积 (元) (元) 面积 (元) (元)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吉安市 25156.3 13838200 13838200 43930.3 11745600 11745600 37481.68 228498 228498井冈山市 327.51 105207 105207 0 0 0 1810.28 16491.65 2284.98吉安县 20000 530000 53000 56000 1031461 1031461 34000 1349000 1349000 吉水县 0 0 0 0 0 0 2375 1536100 0新干县 2868 5404200 5404200 37380 5652500 5652500 6733 4601900 16491.65 泰和县 997.4 1083193 59844 619.94 701217 37196.4 0 0 0遂川县 0 0 0 0 0 0 3500 2300000 2300000 永新县 6555.5 4150000 3527100 2252 4430000 3765500 20439 13860000 11790000 合计 55904.71 25110800 22987551 140182.24 23560778 22232257.4 10633&96 23891989.65 20285889.65注:峡江、永丰、万安、安福、宁冈五县未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租活动。
  第二节土地评估 1995年1月6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吉安地区土地估价事务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 人。3月12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与地区财政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吉安地区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4月20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召开全区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工作会议。同月在永丰县举办全区首期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培训班,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各县(市)分管地籍(地价评估)工作的局长、地籍(地价评估)股、站长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业务骨干。培训班聘请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有关专家讲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同时进行现场教学,并请安福县土地管理局介绍开展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的经验。此后,还先后举办了二期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培训班,并下发了《关于切实抓紧做好土地清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土地清查估价总结的通知》。6月6日,省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该通知对土地估价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作出了要求,并提供了《江西省县级以上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供各地参考,在该表中吉安市列为江西省三等城镇。
  1995年7月13日,江西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土地估价师和省级土地估价师名单的通知》。吉安地区本级和吉安市共有国家级土地估价师4人,省级土地估价师1人。
  1999年6月9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吉安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向社会公布了吉安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
  表18-7-2 1999年吉安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用地基准地价区域范围级别类型商(服)业 1640 市中心地段。南北区域范围主要以阳明路、鹭洲东路、韶山东路为主;东西范围以井一级住宅冈山大道、文山路、沿江路为主。四至范围为:东至赣江(包括白鹭洲);北至韶山东路 610 (含沿江路北段一部分);西至井冈山大道;南起吉福路口,过中山东路、人民路、下永工业(生地) 420 叔路至赣江商(服)业 1050 市区次中心地段。四至范围为:东至赣江;北至井冈山大道;西至长岗北路、长岗南二级住宅 520 路;南起吉福路、长岗南路交叉口,过井冈山大道、高峰坡路、下田候路至赣江工业(生地) 370 商(服)业 580 一级地外围地段。四至范围为:东至赣江;北至柴油机厂;西至赣新大道;南起赵公三级住宅 420 堂,过市委党校、大巷口、上永叔路至火电厂工业(生地) 280 商(服)业 390 二级地外围地段。四至范围为:东至赣江;北至东门罗湖桥、堆花酒厂(不含该厂);西四级住宅 350 至市力车厂、飞机场;南至军民路(105国道) 工业(生地) 220 商(服)业 220 五级住宅 250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至四级以外的土地工业(生地) 120 独立工厂区的土地按五级土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城市规划区边沿的土地按五级土地基准地价的80% -90%执行。
  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城乡联营建设用地和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1953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并依批准权限报批。
  1954年8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和权限。
  1958年1月6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权限。 随后,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₀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9月16日,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下发 《统一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报资料规格的通知)o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7月24 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号公告发布修改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4年1月23日,吉安地区行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吉安地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转让暂行办法》。 1月25日,吉安地区行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吉安地区国家建设实行统一征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应按《土地复垦规定》,占用多少,补偿多少。《办法》同时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和统一管理(即土地管理“五统一”),征地工作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明确要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实行统一征地时,应统筹安排被征地单位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一般可按不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5%留出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已留用土地尚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继续耕种,进行非农建设或发生转让、岀租,抵押以及作为股份参股办企业的,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995年3月1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沢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1995年1月6日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第一次专员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央、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和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由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11月3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吉安地区“五荒”拍卖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岀让给个人、单位开发利用,但地下矿藏属国家所有。“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进一步加快了全区山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购荒、开荒致富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了农村现有资金、劳力、技术等方面的潜力,使“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走向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推动全区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据统计,1995〜1996 年,全区“五荒”资源开发利用总面积为10. 22万亩,其中拍卖使用权3. 24万亩,租赁、联营5. 66万亩, 承包1 • 32万亩;地价总收入1002. 84万元,其中拍卖、租赁、联营收入952.1万元,承包收入50.74万元; 已投入“五荒”开发资金2466.3万元,新增种植专业户1454家,新增养殖专业户418家,新增农产品加工企业25家。
  从1994年以来,全区土地管理工作跨入了全省的先进行列,土地管理工作已从资源的利用管理转变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的轨道上来。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乱占、滥用耕地和人为浪费土地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建设用地管理已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0年3月,地委、行署颁布《吉安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办法》中第三章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非盈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可按投资额相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 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延长至5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3)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照每年每平方米0.1 ~ 12元的标准交纳。其中,治理荒山、荒地和滩涂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免缴征地费和场地使用费,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的公益事业的,免缴场地使用费等。
  1991〜2000年,地本级及各县(市)土管部门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2909项,共审批面积2605. 6115 公顷,其中耕地510.2322公顷。表18-7-3 1991 -2000年全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单位:项、公顷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尸冃地城乡联营及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份审批审批其中耕审批审批其中耕审批审批其中耕项目面积地面积项目面积地面积项目面积地面积合计 2292 1542.32 342.0322 483 984.3775 165.733 134 78.914 2.4671991 126 93.1392 41.2515 75 43.3357 19.7861 2 0.03 --- 1992 484 177.786 36.4601 50 59.1623 16.2485 10 31.0867 --- 1993 338 20& 2036 25.5113 30 57.5648 27.5275 7 1.55 0.33 1994 194 116.8766 20.3846 49 76.2246 1&653 15 9.27 --- 1995 421 128.力 31 24.3807 72 161.031 14.0321 25 12.73 --- 1996 346 259.1591 93.3688 65 92.4629 15.0605 5 6.58 --- 1997 203 209.7467 35.3134 47 311.3532 6.9519 4 2.06 --- 1998 200 202.5554 30.7416 37 103.279 31.6427 40 &5513 1.47 1999 298 75.525 15.5349 41 33.3447 7.6597 17 4.46 0.24 2000 182 70.5553 19.0853 17 46.6193 8.171 9 2.596 0.427第四节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吉安地区在土地管理机构单独设置之前,按照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先后进行了查田定产,第一、第二次土壤普查,查清土地资源、土地利用现状概况等土地调查工作。1986年9月,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局成立之后,主要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市)为单位,查清其所管辖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现状,摸清土地的家底,并对这一家底的自然、经济等属性作出科学的鉴定。
  1987年12月,全区在泰和县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试点,地区行署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地区成立了以分管农业的行署副专员为组长,地区经委、土管、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各县(市)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力量,研究解决调查经费,仲裁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地、县(市)土管局的分管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土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1993年4月,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全面铺开,全区13个县(市)全面完成了外业调查任务。 1995年8月,地区级成果汇总结束。此项调查工作历时8年,查清了吉安地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的数量、 类型、分布和利用现状,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决策依据。
  根据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文件精神,全区各县(市)集中时间和力量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原始数据统一到1996年10月30日的时点上,并全面建立了土地统计台账。此后,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每年均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的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确保了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现时性,为全区的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城镇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簿示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土地登记。
  1999年,吉安地区共有城市2个(吉安市、井冈山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11个,其他建制镇 88个。同年,共完成84个城镇的地籍调查任务,并据此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工作。 此后,对陆续新设的建制镇也进行了调查。
  土地登记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于1952 ~ 1954年开展了一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土地管理机构成立后,按照上级的布置,全区各县(市)又进行了土地登记工作。1988年8月12日,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下发了《江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规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给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他项权利证明书颁发给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临时用地使用证颁发给因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挖沙、采石、取土等需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990年,全区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土地登记, 确认了土地的权属关系和权利变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市场交易程序,更好地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土地产权交易安全。
  1999 - 2000年,地区和各县(市)土管部门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61994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858990本,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80本,临时用地使用证256本。
  表18-74 1990 ~ 2000年全区各县(市)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年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本) 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本) 临时用地使用证(本) 用地使用证(本) 合计 61994 858990 2080 256 1990 8025 123658 , 2080 35 1991 8401 207147 2080 28 1992 10118 194608 2080 27 1993 4381 112054 2080 25 1994 4636 48669 30 21 1995 3516 41148 154 15 1996 3046 40919 410 23 1997 3291 19577 463 15 1998 3997 27356 467 19 1999 6834 28654 290 41 2000 5749 15200 274 7 土地统计吉安地区的土地统计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统计、土地管理年度综合统计两类。
  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统计自1996年开始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起,此项统计制度就已建立。按照规定,1996年的调查是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后至1996年10月31日止,此后历年的变更调查均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作为调查年度。全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统计工作一直由地籍管理站负责。 此项统计工作又分初始统计和变更统计两类。初始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统计,建立地、县、乡土地统计台账和统计簿。变更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地、县、乡土地统计台账和统计簿进行相应变更的一项统计工作。
  土地管理年度综合统计土地管理年度综合统计是以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统计年度,对辖区内当年土地管理的土地利用现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复垦、违法用地以及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财产等情况进行的一项统计工作。
  全区的土地统计机构主要有地、县(市)、乡三级。地级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土地统计标准,组织地级统计汇总并参加省级统计汇总,进行土地统计分析,监督和指导县级开展土地统计工作,并对县、乡级土地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县(市)级土地统计的任务主要是组织县(市)级土地统计汇总并参加地级土地汇总,进行土地统计分析,监督和指导乡级开展土地统计工作,对乡级土地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乡级土地统计主要是建立健全乡级的土地统计台账和土地统计簿,并按要求将年度内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填写土地年报并参加县级土地统计汇总。全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均配备了土地统计工作专职、兼职人员,土地统计工作曾多次获省土地管理厅好评0 地籍档案管理 1989年6月,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江西省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江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 及《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1997年5月,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对各县(市)土地管理局的档案人员(至少文书档案员1人、地籍业务档案员1人)进行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地区档案局有关专家授课,效果良好。同年9月7日,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吉安地区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土地档案管理达标验收的通知》,要求于当年10月20-31日分别对全区各县(市)土管局进行土地档案管理的达标考核。 经考核,全区13个县(市)土地档案达省三级的有7家,分别为吉水、万安、宁冈、遂川、永丰、永新县和吉安市;达省二级的有4家,分别为井冈山市、泰和、吉安、新干县;达省一级的有2家,分别为安福、峡江县。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199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调查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若干规定》。1991年8月31 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是年11月14日, 经省长吴官正签发,正式发布施行(简称“六号令”)。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当时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案件或群众性械斗事件连续发生的情况,于是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坚决做好预防和制止群众性纠纷械斗工作的紧急通知》。
  按照国家土管局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地区土管局调处了几宗县际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同时还指导各县(市)土管局开展了一大批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1996年2月11日,吉安县桐坪乡黄山行政村曹家自然村与吉水县尚贤乡五家行政村粟高地因土地权属争议而诱发了“2 • 11”群体性械斗,后果十分严重。中共吉安地委、吉安地区行署,立即责成地委政法委、地区土管局、公安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査处理。地区土管局曾先后几次组织两县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1997年5月27日,地委副书记杜锦福主持召开了吉安、吉水两县 “2 • 11”土地权属纠纷协调会议。按会议要求,6月3日,由地区土管局牵头,地委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吉安县、吉水县政法委、土管局、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和争议双方所在乡的党委书记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再一次深入到争议现场确认争议地的界址,进行测量,并对争议双方进行调查取证。6月13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了《处理决定书》(吉署处字[1997]3号),对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了妥善处理。该处理决定生效后,地委政法委牵头,地区土管局具体承办,吉安、吉水两县公安局长各带30名干警执行界址桩的埋设任务。至此,该土地权属纠纷得到了较好解决,争议双方至今相安无事。
  1995年7月,吉安县永阳镇成瓦村与泰和县螺溪乡路边村因“石坑塘”的权属发生争议,诱发了两村群体械斗。1998年3月,吉安县一方向行署申请调查处理该土地权属争议。行署责成地区土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地区土管局在调查的基础上曾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了协议书,但最终双方未达成协议。1999年,吉安地区行署以吉署处字[1999]1号《处理决定书》将该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争议双方均接受处理意见。
  90年代末,井冈山华能电厂在吉安市天玉镇流坊行政村孙家坊、杨坑村民小组一带征地建煤灰堆放场,其中“葡狗岭”下部山场被征用,由此诱发吉安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吉水县周岭林场与吉安市天玉镇流坊村委会、桥上村委会多个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2000年5月10日,吉安地区行署下发 《处理决定书》(吉署处字[2000]4号),对该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处理。
  第五节土地执法监察 1989年,成立吉安地区土地监察站,工作人员4名。1993年更名为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6名。
  日常监察 1992年,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聘请214位人大代表为土地监察员,使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类违法用地有了明显减少。同时广泛开展争创土地管理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的“三无”乡(镇)活动。1995年永丰县龙冈乡获得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先进集体称号。
  1993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吉安地区土地管理局联合下文设立地、县(市)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执行室,强化了土地执法手段,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1996年,地区土地管理局建立《土地监察工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土地监察工作报告制度》、《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并张挂于醒目位置。
  1998年4月27日,地区土地管理局确定遂川县、井冈山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试点,为全区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摸索了一条成功的经验。之后,此项工作在全区全面铺开。遂川县人民政府在此项工作中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级“土地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同年9月21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土地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执法督查制度》、《执法评析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责任和程序,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土地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了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新形象。
  专项监察 1993年4月26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向各县(市)土管局提出了土地管理执法清查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清查内容为:(1)各类经济开发区用地情况;(2)国家建设用地情况;(3)乡(镇)村企业单位用地情况; (4)非农业人口(含干部职工)、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情况;(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为的合法性情况;(6)县(市)乡(镇)村越权批地情况;(7)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含临时用地)情况;(8)多头批地 (含临时用地)情况;(9)其他违法用地以及按规定交纳税费情况;(10)各县(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后,对清查出的问题采取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1999年3月20日,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清理砖瓦窑、在建工程项目用地情况的实施意见》,明确清查范围、对象为:各县(市)辖区内所有的砖瓦窑和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清理要求。10月14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吉安地区砖瓦窑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对砖瓦窑用地的选址、用地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临时用地期限、收费标准、违法用地的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法规宣传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根据地区普法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全区土地管理系统制订了土地管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地区土地管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土地管理普法工作目标、任务、对象、要求、方法和步骤等,做到了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总结,每个五年普法工作均通过地区普法领导小组的验收,获得了检查组的好评,其中地区土地管理局的“二五”普法工作荣获省“二五”普法先进单位,新干县土地管理局获省“三五”普法先进单位。
  1991年以来,在每年的“6 • 25”土地日,采取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单、宣传车、联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书法比赛、歌咏比赛、征文、评选“十佳土地”、大型文艺演出等宣传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第六节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5月16日,吉安地区行署办公室下发了《转发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地、县、乡三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落实了开展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经费;成立了吉安行署副专员刘兴隆为组长,副秘书长游奕贵、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王新建为副组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地、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启动。《通知》规定:(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阶段年为2000年,目标年为2010年。(2)规划总任务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吉安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吉安地区土地利用作出控制指标和要求。通过对吉安地区辖区内所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整治和保护,在时空上作总体的战略安排,从宏观上确定出最优的土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整体效果, 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协调各部门对用地总量的需求,提出各县(市)土地利用结构的指导性指标;制定实施计划的政策、措施。
  1998年4月,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规定,由地区土地管理局牵头,地区计委、经委、计生委、统计、农业、林业、乡企、水利、农办、财政、建设、旅游、公安等部门派人参加,并聘请经济部门和重点用地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委托有关技术专家编制《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送审稿于1999年11月完成。
  1999年12月,江西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进行评审,并原则上通过评审。吉安地区行署将《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吉安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也相应启动。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专门班子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地区土管局经常派出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分片指导和督促,使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期完成。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试行)》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就已摆上全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形成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按照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按照以下规定严格把关:一是既保证建设需要,又合理节约用地;二是进行现场勘察,严格按规划用地,尽量少占耕地;三是严格审查报批资料,按规定安排用地计划;四是按使用条件和要求核实用地面积;五是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1997 ~ 2000年,全地区用地计划为11464.3 公顷,其中耕地2459公顷,非耕地9005. 3公顷;实际执行计划是7004.2公顷,其中耕地1468.7公顷,非耕地5535.5公顷。实际用地与计划用地比较,4年间,全地区共节约用地计划4460. 1公顷,其中节约耕地990. 3公顷,非耕地3469. 8公顷。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中国建立以后,地、县二级先后建立了一大批农场、林场和果园,开垦了不少荒地,其中成效最为显著的,一是1957年干部上山下乡建立垦殖场;二是1983年在中国科学院南方区综考队的支持下,江西省在泰和县建立千烟洲红壤丘陵开发试验区。到1986年,千烟洲试验区红壤改造面积达3000亩。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建立立体农业,发展商品生产等综合途径进行开发治理,使当地农业总收入从1982年的 0.58万元增至1986年的9.84万元,4年净增15.96倍,纯收入从0. 37万元增至6. 87万元,净增17.57 倍,为综合开发用地作出示范和提供经验。
  自1987年开始,全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力量,积极开发荒地,开垦废弃地,大力进行土地整理,进行耕地整理和村庄整理,不断节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土地利用据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区土地总面积2525875.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22041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90% ,包括耕地447199. 3公顷,园地23741.6公顷,林地1660864.5公顷,牧草地 83.2公顷,水面8852.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2544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 97%,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6704.9公顷,交通用地17130.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1611.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180017.9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7.13%₀由于开展调查的单位不同,调查目的、调査手段和计算口径各异,上述数据与 1990年土地详查资料数据(见农业篇第一章)有些出入。全区人均土地拥有量为5599.4平方米,其中人均耕地占有量986.067平方米,人均林地达3673. 3平方米,城乡人均居民点用地155.3平方米,其中城镇人口的人均建设用地81.6平方米,农村人口的乡村居民点用地人均达179.9平方米。全地区土地利用率为92. 87%,土地垦殖率为17.70%,耕地复种指数高于2. 31。
  基本农田保护 1990年1月,吉安地区开始着手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
  1992年10月,地区行署批转《地区土地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1996年3月15日,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当年9月10日,行署又下发吉署发[1996]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加快全区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
  1996年,全区土地详表变更后耕地面积447199.3公顷,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79236. 9 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4.80%。其中,吉安市12650.7公顷、井冈山市3319. 2公顷、吉安县55445. 5公顷、吉水县49563. 9公顷、峡江县19997. 3公顷、新干县27516. 2公顷、永丰县35035. 8公顷、泰和县 48065.4公顷、遂川县27516.2公顷、万安县23067.9公顷、安福县42110. 9公顷、永新县29631. 8公顷、 宁冈县5316.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即以乡(镇)为单位,分解到村、到组,落实到城、到片,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1997年,中共吉安地委办公室、地区行署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耕地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支付征地费,并按“占一造一”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者,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造地费,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和建设。
  2000年,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土管局、地区农业局《关于吉安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署办发[2000]25号)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基本要求、内容和标准、验收方法与步骤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划定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中,全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获得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其中地本级和安福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成果获得国土资源部成果一等奖,泰和县等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成果一等奖。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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