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176 |
颗粒名称: | 计量器具检定 |
分类号: | TG315.1+3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对计量产品有校验烙印制度,并规定各州县制造斛所需木料应先晒干,然后制造,送粮道校验烙印,其毋庸换造者,将旧料送道检验加烙印“某斗复验”字样。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立度量衡管理人员后,根据《度量衡法》对制造的计量产品实行检定制度,未经检定无合格盖印的不准出售,违者给予处罚。产品检定,须按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器具检定费征收规定,征收检定费。木杆秤的允许误差,刀纽秤为最大秤量的四百分之一,绳纽秤为最大秤量的二百分之一。此规格表经上报省度量衡检定所审查批准执行。全区有吉安市衡器一厂、衡器二厂、吉安市水表厂、东固镇竹木直尺厂经考核合格,批准由本企业执行出厂检定,计量产品准予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志。 |
关键词: | 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检定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