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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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76
颗粒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
分类号: TG315.1+3
页数: 2
摘要: 清代,对计量产品有校验烙印制度,并规定各州县制造斛所需木料应先晒干,然后制造,送粮道校验烙印,其毋庸换造者,将旧料送道检验加烙印“某斗复验”字样。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立度量衡管理人员后,根据《度量衡法》对制造的计量产品实行检定制度,未经检定无合格盖印的不准出售,违者给予处罚。产品检定,须按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器具检定费征收规定,征收检定费。木杆秤的允许误差,刀纽秤为最大秤量的四百分之一,绳纽秤为最大秤量的二百分之一。此规格表经上报省度量衡检定所审查批准执行。全区有吉安市衡器一厂、衡器二厂、吉安市水表厂、东固镇竹木直尺厂经考核合格,批准由本企业执行出厂检定,计量产品准予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志。
关键词: 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检定

内容

清代,对计量产品有校验烙印制度,并规定各州县制造斛所需木料应先晒干,然后制造,送粮道校验烙印,其毋庸换造者,将旧料送道检验加烙印“某斗复验”字样。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立度量衡管理人员后,根据《度量衡法》对制造的计量产品实行检定制度,未经检定无合格盖印的不准出售,违者给予处罚。产品检定,须按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器具检定费征收规定,征收检定费。
  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市)计量部门负责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经检定合格,加盖SI 印戳方可出售,无法修复和作废的计量器具加盖“ ☆”的鑒印,予以销毁。全专区每月检定制、修造度量衡器具1900余件。
  计量器具的检定标准:民国时期木杆秤的制造规格是根据用户需要和一般习惯,检定时以不超出允许误差为合格,予以盖印。木杆秤的允许误差,刀纽秤为最大秤量的四百分之一,绳纽秤为最大秤量的二百分之一。
  1957年,吉安专区计量管理所参照木杆秤检定规程草案,制定《木杆秤制造规格表》,对种类、杆长、 铠重、构造及技术要求均作了详细规定,允许误差为最大秤量的五百分之一。各县手工业管理局转发各衡器合作社遵照执行。1958年4月吉安专区计量管理站重新制定“木杆秤制造规格表”,规定杆长、锭重、构造与技术要求。如100市斤杆秤,杆长2.9市尺,锭重3.4市斤,一律制成刀纽。此规格表经上报省度量衡检定所审查批准执行。
  197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计量产品实行国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未盖合格烙印的计量产品不予出厂销售。
  1983年11月起,一律实行定量锭,违反检定规程的不准制造,不予检定,计量部门对产品质量,随时进行抽查,查出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及时批评教育,责令其写悔过书或作销毁产品、罚款等处理。
  1983年,地区标准计量所对吉安市电讯器材厂、吉水县一个体户生产的DD28单相电度表进行抽查,电讯器材厂抽查合格率48.6%、个体户的合格率24.3% ₒ同年,还抽查了吉安市水表厂生产的水表,抽检合格率86.79%。
  1984年,地区标准计量局对吉安县东固镇竹木直尺厂生产的竹木直尺进行抽样,抽查9支,全长误差、分度误差、任一点分度值、零点端误差、尺通直线性误差等五个方面全部合格的8支,合格率88.9%, 不合格的1支。
  198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后,计量产品的检定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计量部门执行全检;二是通过计量部门考核批准,由生产厂自行检定。考核的内容:(1)具有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证的检定设备;(2)具备开展检定工作环境;(3)有经计量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计量检定人员;(4)具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全区有吉安市衡器一厂、衡器二厂、吉安市水表厂、东固镇竹木直尺厂经考核合格,批准由本企业执行出厂检定,计量产品准予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志。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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