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175 |
颗粒名称: | 经销计量器具管理 |
分类号: | TG315.1+3 |
页数: | 1 |
摘要: | 商业、供销社等部门经销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盖印或出具有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否则,不得销售;已经失准、失灵的应修复后销售,不能修复的不准销售。1965年,吉安专区计量所对吉安市和专区五金公司销售的台案秤、木杆秤、万能量具等890台(件) 进行复检,不能修复的给予报废,不准销售。在吉安市查获各种旧制秤、英制、美制、三面星三扭、四面星、及老尺、老斗等过时计量器具共46件,全部停止销售、集中销毁。各县(市)计量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计量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企业和个体户制造的计量产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关键词: | 经销计量 器具管理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