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计量器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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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75
颗粒名称: 经销计量器具管理
分类号: TG315.1+3
页数: 1
摘要: 商业、供销社等部门经销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盖印或出具有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否则,不得销售;已经失准、失灵的应修复后销售,不能修复的不准销售。1965年,吉安专区计量所对吉安市和专区五金公司销售的台案秤、木杆秤、万能量具等890台(件) 进行复检,不能修复的给予报废,不准销售。在吉安市查获各种旧制秤、英制、美制、三面星三扭、四面星、及老尺、老斗等过时计量器具共46件,全部停止销售、集中销毁。各县(市)计量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计量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企业和个体户制造的计量产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关键词: 经销计量 器具管理

内容

商业、供销社等部门经销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盖印或出具有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否则,不得销售;已经失准、失灵的应修复后销售,不能修复的不准销售。
  1965年,吉安专区计量所对吉安市和专区五金公司销售的台案秤、木杆秤、万能量具等890台(件) 进行复检,不能修复的给予报废,不准销售。在吉安市查获各种旧制秤、英制、美制、三面星三扭、四面星、及老尺、老斗等过时计量器具共46件,全部停止销售、集中销毁。
  1981年,地区标准计量所发出《关于加强对生产经销计量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经销计量器具的企业,应执行计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不准收购和销售;已变质失灵的,应检修合格后方可销售。各县(市)计量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计量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企业和个体户制造的计量产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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