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开业考核发证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以前,计量器具均由官府设厂制造,其后允许私人制造度量衡器具,但必须申请地方官呈报农工商部注册发照,开始营业。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的《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规定,以制造、修理度量衡器具为业者,必须事先呈报当地县政府转报省度量衡检定所批准,领有全国度量衡局颁发的度量衡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1951年,吉安专员公署发布《吉安区度量衡器整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经营、制造、修理度量衡器业务者,应将所有度量衡器送请当地度量衡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鑒印后,方得出售。当时全区经审核合格允许继续制造计量器具的有6家,秤店有15家、制秤工41人,每月生产大小木杆秤1530支。1955年全区 13个县(市)都有制造度量衡器店。共有木杆秤制造店26家,制秤工38人;量器制造店2家,从业人员 5人。1957年,全区有计量器具制造的地方国营厂1家,合作社(组)9家,个体户18家共有职工81人。 1962年,吉安地区计量管理所发出《关于对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业进行技术考核登记的通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次全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登记、考核和发证工作。技术考核内容:(1) 口试制秤方法;(2)实际操作;(3)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2件,作为样品。鉴定是否符合检定规程要求。参加考核的有13个县(市)25个单位,共57人。考核合格的48人,不合格的9人,撤销其工商营业证。自 1963年以后,计量器具制造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进行,考核合格的报地区计量所备案发证。198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地区计量所开展了对全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户的考核工作,考核的内容:(1)生产设施;(2)出厂检定条件;(3)人员的技术状况;(4)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经考核合格并发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共有:集体企业14户,生产人员285人;个体工商户135户,生产人员276人。
1981年,地区标准计量所发出《关于加强对生产经销计量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凡生产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新产品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
1988年5 ~8月,根据国家颁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吉安地区标准计量局对全区135家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是:(1)生产设施;(2)人员的技术状况;(3)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经过考核,89家合格,发给了生产许可证。
对流动秤担的管理江西省商业厅1955年5月16日《关于度量衡器具修理检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工商联及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和秤商、秤担不得假造冒用检定印,如有伪造冒用检定印者,以违反市场管理,投机倒把论处。秤商、秤担只能制造,送经检定合格后,才能发货。同年,区内查获3名丰城流动秤担持有假冒的检定印记。
1963年,吉安专区计量所发出《关于加强流动秤担管理的通知》规定:专营或兼营的流动秤担,须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登记,发给计量器具修造登记证。否则,不准在境内制造、修理;秤商、秤担或衡器社只能修、造衡器,不得冒充检定机关及伪造鉴定印记。各县工矿企业、合作社、粮食等部门有关度量衡问题,须与行政区计量检定所(站)联系办理。如接受秤担修理、制造,必须查看是否持有修、造登记机关或政府机关、计量检定机关的介绍信。如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留、停止营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年,各县(市)计量站查获来自浙江永康等地无证流动秤担15个。
经销计量器具管理商业、供销社等部门经销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盖印或出具有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否则,不得销售;已经失准、失灵的应修复后销售,不能修复的不准销售。
1965年,吉安专区计量所对吉安市和专区五金公司销售的台案秤、木杆秤、万能量具等890台(件) 进行复检,不能修复的给予报废,不准销售。在吉安市查获各种旧制秤、英制、美制、三面星三扭、四面星、及老尺、老斗等过时计量器具共46件,全部停止销售、集中销毁。
1981年,地区标准计量所发出《关于加强对生产经销计量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经销计量器具的企业,应执行计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不准收购和销售;已变质失灵的,应检修合格后方可销售。各县(市)计量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计量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企业和个体户制造的计量产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计量器具检定清代,对计量产品有校验烙印制度,并规定各州县制造斛所需木料应先晒干,然后制造,送粮道校验烙印,其毋庸换造者,将旧料送道检验加烙印“某斗复验”字样。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立度量衡管理人员后,根据《度量衡法》对制造的计量产品实行检定制度,未经检定无合格盖印的不准出售,违者给予处罚。产品检定,须按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器具检定费征收规定,征收检定费。
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市)计量部门负责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经检定合格,加盖SI 印戳方可出售,无法修复和作废的计量器具加盖“ ☆”的鑒印,予以销毁。全专区每月检定制、修造度量衡器具1900余件。
计量器具的检定标准:民国时期木杆秤的制造规格是根据用户需要和一般习惯,检定时以不超出允许误差为合格,予以盖印。木杆秤的允许误差,刀纽秤为最大秤量的四百分之一,绳纽秤为最大秤量的二百分之一。
1957年,吉安专区计量管理所参照木杆秤检定规程草案,制定《木杆秤制造规格表》,对种类、杆长、 铠重、构造及技术要求均作了详细规定,允许误差为最大秤量的五百分之一。各县手工业管理局转发各衡器合作社遵照执行。1958年4月吉安专区计量管理站重新制定“木杆秤制造规格表”,规定杆长、锭重、构造与技术要求。如100市斤杆秤,杆长2.9市尺,锭重3.4市斤,一律制成刀纽。此规格表经上报省度量衡检定所审查批准执行。
197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计量产品实行国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未盖合格烙印的计量产品不予出厂销售。
1983年11月起,一律实行定量锭,违反检定规程的不准制造,不予检定,计量部门对产品质量,随时进行抽查,查出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及时批评教育,责令其写悔过书或作销毁产品、罚款等处理。
1983年,地区标准计量所对吉安市电讯器材厂、吉水县一个体户生产的DD28单相电度表进行抽查,电讯器材厂抽查合格率48.6%、个体户的合格率24.3% ₒ同年,还抽查了吉安市水表厂生产的水表,抽检合格率86.79%。
1984年,地区标准计量局对吉安县东固镇竹木直尺厂生产的竹木直尺进行抽样,抽查9支,全长误差、分度误差、任一点分度值、零点端误差、尺通直线性误差等五个方面全部合格的8支,合格率88.9%, 不合格的1支。
198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后,计量产品的检定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计量部门执行全检;二是通过计量部门考核批准,由生产厂自行检定。考核的内容:(1)具有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证的检定设备;(2)具备开展检定工作环境;(3)有经计量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计量检定人员;(4)具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全区有吉安市衡器一厂、衡器二厂、吉安市水表厂、东固镇竹木直尺厂经考核合格,批准由本企业执行出厂检定,计量产品准予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志。
新投产的计量器具管理根据计量法令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必须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地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业,历来的传统产品是各种木杆秤、竹升、木斗、油酒提、竹木直尺等,其他计量器具完全靠从外地购进。1969年吉安市衡器一厂试制500千克台秤,经技术鉴定合格,投人小批量生产,产品销往全区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