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的度量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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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71
颗粒名称: 新中国建立前的度量衡制度
分类号: TB91
页数: 2
摘要: 清代中期,中国的度量衡制为营造尺、漕斛、库平。这种度量衡制度很不科学,也不规范,量值容易产生变异,各地标准不一。加之度量衡法制不健全,管理松弛,根本无法保证度量衡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一些贪官污吏与地主豪绅相互勾结,利用度量衡制度的弊端,肆意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加重对劳动人民的剥削。这种情况,不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而且对中国近代工、农、商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英、法、德等国的度量衡制度纷纷传入中国,度量衡制度更加混乱。
关键词: 计量单位 计量制度

内容

清代中期,中国的度量衡制为营造尺、漕斛、库平。这种度量衡制度很不科学,也不规范,量值容易产生变异,各地标准不一。加之度量衡法制不健全,管理松弛,根本无法保证度量衡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一些贪官污吏与地主豪绅相互勾结,利用度量衡制度的弊端,肆意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加重对劳动人民的剥削。这种情况,不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而且对中国近代工、农、商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英、法、德等国的度量衡制度纷纷传入中国,度量衡制度更加混乱。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在原来营造尺、漕斛、库平制基础上,重订度量衡制度,规定度仍以营造尺为标准,量仍以漕斛为标准,衡仍以库平两为标准。还规定,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 衡以两为主单位。
  1913年,北洋政府曾主张采用万国权度公制,虽经国会通过,但未实行。1915年,北洋政府又公布 《权度法》,决定采用甲、乙两制并行,即以清朝制定的营造尺、漕斛、库平制为甲制,万国权度公制为乙制。当时除山西、云南两省推行较好外,其他省市只成立了一个机构,拟定了一些简章,便因政局混乱, 战事迭起而终止。度量衡制度仍十分混乱。
  1928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废除旧杂制,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以万国公制(即米制)为标准制,以市制为辅制,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折合3市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折合1市升; 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斤,折合2市斤,1市斤为16两。还规定了计量单位的命名和进位。公制方面.长度计量单位为:微米、忽米、算米、毫米、厘米(公分)、分米、米(公尺)、十米、百米、公里(1000米);地积计量单位为公厘、公亩、公顷(100亩),平方公里;容量计量单位为毫升、厘升、分升、升、十升、百升、千升; 重量计量单位为毫克、厘克、分克(公分)、十克、百克、公斤(1000克)、公担(100公斤)、吨(1000公斤)。 市制方面,长度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丈、引(10丈)、里(15000市尺);地积计量单位为:毫、厘、 分(10分合6000平方尺)、亩,顷(100市亩);容量单位为:勺、合、升、斗、石(10斗);重量单位为:毫、厘、 分、钱、两、斤(16两)、担(100市斤)。1929年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其后又陆续公布了多种度量衡法规,如:度量衡法实施细则、全国度量衡组织条例、度量衡制造规程、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组织规程、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废除旧度量衡器具办法、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及施行细则、度量衡检定费征收规程等。
  1935年,境内各县开始推行公制和市制,根据《度量衡法》规定,宣布其他旧杂制为非法度量衡器具,不得制造和使用。各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主要推行和使用市制,很少采用公制。江西省政府颁发的 《各县区乡镇公所推行新制度量衡器具实施办法》规定,各县应深入各坏镇进行推行市制工作。
  1937年,江西省政府再次颁布《江西省各县推行新制度量衡实施办法》,规定各县新制度量衡的推行及检查,由县政府和乡镇公所分层负责办理;限期使用市制,销毁旧制器具;各区乡镇公所应将推行与检查情况填具月报表上报。到1949年,各城市、土于镇的商店已广泛使用市制;邮电、交通和多数工厂采用公制;对进口商品机械设备仍沿用生产国的计量制度,如使用英尺、加仑、磅和米制等;集市贸易和广大农村市制、旧杂制混用,时常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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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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