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期,中国的度量衡制为营造尺、漕斛、库平。这种度量衡制度很不科学,也不规范,量值容易产生变异,各地标准不一。加之度量衡法制不健全,管理松弛,根本无法保证度量衡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一些贪官污吏与地主豪绅相互勾结,利用度量衡制度的弊端,肆意横征暴敛,巧取豪夺,加重对劳动人民的剥削。这种情况,不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而且对中国近代工、农、商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英、法、德等国的度量衡制度纷纷传入中国,度量衡制度更加混乱。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在原来营造尺、漕斛、库平制基础上,重订度量衡制度,规定度仍以营造尺为标准,量仍以漕斛为标准,衡仍以库平两为标准。还规定,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 衡以两为主单位。
1913年,北洋政府曾主张采用万国权度公制,虽经国会通过,但未实行。1915年,北洋政府又公布 《权度法》,决定采用甲、乙两制并行,即以清朝制定的营造尺、漕斛、库平制为甲制,万国权度公制为乙制。当时除山西、云南两省推行较好外,其他省市只成立了一个机构,拟定了一些简章,便因政局混乱, 战事迭起而终止。度量衡制度仍十分混乱。
1928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废除旧杂制,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以万国公制(即米制)为标准制,以市制为辅制,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折合3市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折合1市升; 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斤,折合2市斤,1市斤为16两。还规定了计量单位的命名和进位。公制方面.长度计量单位为:微米、忽米、算米、毫米、厘米(公分)、分米、米(公尺)、十米、百米、公里(1000米);地积计量单位为公厘、公亩、公顷(100亩),平方公里;容量计量单位为毫升、厘升、分升、升、十升、百升、千升; 重量计量单位为毫克、厘克、分克(公分)、十克、百克、公斤(1000克)、公担(100公斤)、吨(1000公斤)。 市制方面,长度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丈、引(10丈)、里(15000市尺);地积计量单位为:毫、厘、 分(10分合6000平方尺)、亩,顷(100市亩);容量单位为:勺、合、升、斗、石(10斗);重量单位为:毫、厘、 分、钱、两、斤(16两)、担(100市斤)。1929年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其后又陆续公布了多种度量衡法规,如:度量衡法实施细则、全国度量衡组织条例、度量衡制造规程、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组织规程、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废除旧度量衡器具办法、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及施行细则、度量衡检定费征收规程等。
1935年,境内各县开始推行公制和市制,根据《度量衡法》规定,宣布其他旧杂制为非法度量衡器具,不得制造和使用。各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主要推行和使用市制,很少采用公制。江西省政府颁发的 《各县区乡镇公所推行新制度量衡器具实施办法》规定,各县应深入各坏镇进行推行市制工作。
1937年,江西省政府再次颁布《江西省各县推行新制度量衡实施办法》,规定各县新制度量衡的推行及检查,由县政府和乡镇公所分层负责办理;限期使用市制,销毁旧制器具;各区乡镇公所应将推行与检查情况填具月报表上报。到1949年,各城市、土于镇的商店已广泛使用市制;邮电、交通和多数工厂采用公制;对进口商品机械设备仍沿用生产国的计量制度,如使用英尺、加仑、磅和米制等;集市贸易和广大农村市制、旧杂制混用,时常引起纠纷。
计量单位的统一 1951年4月13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发出《吉安市度量衡器整理暂行办法》,取缔一切大进小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规定全市使用的各种度量衡器,均应以市制和公制为标准,严禁制造、贩卖、使用其他旧杂制计量器具。在省度量衡检定所工作组的协助下,经过一年时间,完成了全市度量衡器的整理及度量衡器具的统一工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1958年,全区各县(市)开始开展度量衡的检定管理工作。到1959年,完成了全区14个县(市)度量衡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进行了如下改革: 市秤改16两1斤为10两1斤16两秤算数比较麻烦,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北京、上海、南昌等地先行推行10两秤。1959年6月15日,吉安专署向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改两不变斤,将 16两秤改为10两1斤的通知》,专区商业检查团把推行10两秤列入检查内容之一。各县人民委员会成立了衡器改制办公室。遂川县县长在电话会议上对推行10两秤作了报告,拟定了改革方案。吉安专区计量站派出人员到各县进行督查。到年底,已有28个号镇先行改制。经过3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吉安市城区内的改制任务。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在《人民日报》发表后,更有力地推动了 10两秤的推行工作。对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创造了有法可依的条件。1960年,贯彻全省计量会议和全国宜兴现场会议精神,以改制、建网和农业机械工业试点三大任务为主,开展计量工作。全区在推行10两秤改制工作中,地区计量所向各县(市)衡器制修厂、社、组发出《关于禁止16两秤制造、修理的通知》,从源头杜绝了 16两秤的生产,确保了 10两秤的顺利推行。至1965年,全区城镇、 国营企业、商店、农村的改制工作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推行10两秤192654件,印发布告、通告2094份,推行10两秤宣传要点、宣传标语等资料65369份,参加改制研讨会议和改制培训班的152人次。还有幻灯、报纸及组织中小学生上街进行宣传等。
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改制1977年4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规定中医处方用药的计量制度由原来的16两为1斤的市制,改为公制, 计量单位取消“两、钱、分”改为“克、毫克、升、毫升”。与西医计量单位取得一致。同年11月,由吉安地区计量所、卫生局、商业局各抽调一名干部组成吉安地区“中计改”领导小组,全面推行“中计改”试点工作。1978年3月,召开全区改革会议,布置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各县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商业、计量三部门要密切配合。先从大医院改起,而后全面推进。与此同时,印发《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宣传单15000份,并在各县设点供应戡秤(公制)和原材料。全区有改革任务的单位计有县以上医院32个,公社卫生院254个,大队合作医疗室2545个,商业批发与门市部126个,厂矿企业医院156个,制药厂8个,学校医务所15个,共计3136个。改革戦秤6238支。改制工作于1978年12月结束,全部实行了公制,经江西省改革办公室验收合格。
定量轮杆秤的推行1982年,地区标准计量所根据全省计量工作会议及江西省计量局1982年4月的通知精神,召开全区推行定量铠杆秤会议,讨论定点生产定量牠,布置推行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印发布告或通告,规定从1983年11月起,实行定量钳杆秤,停止制造和使用非定量钳杆秤。定量钝形状圆锥形,一边铸“秤量x X千克”,另一边铸“轮重x x千克”字样。中间留一调整腔,按五等舷码标准检定合格后,加盖检定印。至1985年上半年,全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经营企业和有执照的个体户都换了新规格的定量锭杆秤,淘汰了历年使用的非定量铠杆秤。
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中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全区按《命令》的要求,积极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同年8月,吉安地区标准计量所发出《关于在全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全区测力计、活塞压力计标准的检定和改制,停止生产市秤、市尺,各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均改用千克秤、米尺。同年12月13日,江西省计量局在吉安市召开“法定计量单位”宣传贯彻会议,到会者100余人。从 1986年6月1日起,全区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和统计报表,教育部门的教材,各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的出版、再版物,科研和学术团体的图书、资料,均应修订技术标准;粮油、商店的票证和物价标签,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