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161 |
颗粒名称: | 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1 |
摘要: | 1982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首先把明码标价列为价格管理的一项制度。地区作出相应部署,要求所有商店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1985年,国家物价局又发出《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全区国营、集体、个体商店普遍实行明码标价。1986年8月18 ~20日,省物价检查所在新干县召开全省标价签试点工作交流总结会。1994年,各县(市)物价检查所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加强了对明码标价工作的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
关键词: | 价格监督 明码标价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