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仲裁与调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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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118
颗粒名称: 合同争议仲裁与调处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严肃合同纪律的通知》和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对合同纠纷,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仲裁。下面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 纵观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仲裁与调处的发展变化情况。1990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59起,其中调解55起,仲裁4起。全年受理案件26起,其中调解24起,仲裁2起。1997年,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关键词: 监督检查 合同鉴证

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严肃合同纪律的通知》和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对合同纠纷,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仲裁。下面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 纵观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仲裁与调处的发展变化情况。
  1990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59起,其中调解55起,仲裁4起。
  1991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25起,其中调解23起,仲裁2起。
  1992年,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7名专管人员经过省仲裁委员会的统一考试, 取得仲裁员合格证书。全年受理案件26起,其中调解24起,仲裁2起。
  1993年,国务院颁布《经济合同法修正案》,对仲裁体制作了改革,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o全年办理仲裁合同纠纷案3起,金额21.9万元,协商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5起,金额250万元。
  1995年,《仲裁法》开始施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撤销,对经济合同仲裁的职能也相应终止。
  1997年,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1997 ~ 2000年,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合同争议37起,调解金额41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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