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1978年8月,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遵照国务院(187)号文件精神,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进行管理,并承担仲裁纠纷的任务。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次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合同科、股,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对各类经济合同的监管职责。
1985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建立档案制度,将《法人委托代理书登记》、《鉴证合同》、《备案合同》、《调解案件》、《仲裁案件》、《查处违法合同案件》、《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登记》、《咨询信访》、《确认无效合同案件》、《经济合同统计表》10种文书进入档案;还建立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在全省率先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分片抽查方法对驻市43个大中型企业的签约、履约、违约情况进行了两次检查。另外还对境内各企业作了全面的走访检查,检查中发现9份空合同,防止受骗损失130多万元,预防了 24起计金额650万元的履约纠纷,为企业避免和挽回损失86万元。同年,在吉安市开始实行签订经济合同法人委托书制度,审核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3000余本。1987年,工业、建筑业单方随意解除合同、拖欠货款的纠纷案件增多。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查出违法经济合同案14起,罚没金额3.7万元。 198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对480户企业的3111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了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全面管理,全年鉴证建筑工程合同100份。1989年,继续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重点调查,对未经鉴证、擅自施工、转包经营的单位作出了停工整顿、补办手续处理。1990年,全市鉴证各类经济合同782份,金额2679万元,查处违法合同8起,罚没款1.2万元。
1991年,开展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工作,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属重点企业组织推广了 8 件示范文本,为80多户企业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书523本,帮助城市信用社清理“三角债” 10件,收回贷款 28. 2万元。是年,针对购销合同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企业发电、发函75份,避免经济损失378.5万元。1992年,以《经济合同法》实施10周年为契机,以墙报、 座谈、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企业参加全区经济合同法规知识竞赛,吉安市代表队获团体、 个人第一名。是年,全区还举办了施工企业合同示范文本学习班,大力推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3年,重点是帮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网点,宣传国务院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修正案》。
199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全区査处合同违章违法案件90起。
1996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地、县 2000年,积极扩大应用合同示范文本,特别加强与粮食市场有关的各类合同,种子、化肥、农药等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和信贷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加工承揽、委托加工、工程建筑等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鉴证 1982 ~ 2000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鉴证经济合同36051份,鉴证金额约78亿元。由于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强制性鉴证,其鉴证率达100%,鉴证数占合同总数70%以上。 1997年,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合同鉴证办法》,采取自愿鉴证与强制鉴证相结合的原则,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开展了合同鉴证业务。由于在合同鉴证工作中做到鉴证前调查,鉴证时审查,鉴证后监查,严把审查关,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上当受骗,促进了监证合同的履行。
合同争议仲裁与调处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严肃合同纪律的通知》和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对合同纠纷,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仲裁。下面以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 纵观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仲裁与调处的发展变化情况。
1990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59起,其中调解55起,仲裁4起。
1991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25起,其中调解23起,仲裁2起。
1992年,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7名专管人员经过省仲裁委员会的统一考试, 取得仲裁员合格证书。全年受理案件26起,其中调解24起,仲裁2起。
1993年,国务院颁布《经济合同法修正案》,对仲裁体制作了改革,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o全年办理仲裁合同纠纷案3起,金额21.9万元,协商解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5起,金额250万元。
1995年,《仲裁法》开始施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撤销,对经济合同仲裁的职能也相应终止。
1997年,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1997 ~ 2000年,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合同争议37起,调解金额41万元。
“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为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促进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使合同真正成为发展企业横向联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武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直将“重合同、 守信用”评比活动,作为合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授予,由当事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认定,最后予以公告,授予证书和牌匾。六条标准:一是企业经济合同法律意识强,能依法签订、履行合同。二是企业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三是合同履约率达到百分之百。四是企业对外合同的签约率在同行业中较高。五是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和后果。六是企业在行业中经济效益好。
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是年,吉安地区开始开展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选活动。至2000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法律程序,共评选380家市级、36家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