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069 |
颗粒名称: | 企业债券 |
分类号: | F830.45 |
页数: | 1 |
摘要: | 新干县罐头厂出台企业债券,委托县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到期1次还本付息。省分配发行电力债券,此系含用电权的债券,不计利息,期限15 年,5年还清,每年偿付20%。发行向吉铁路建设债券3000万元,其中全民、 集体单位认购1831万元,抵用土地征用费881万元,实缴现金950万元;城乡居民个人认购1169万元;年利率,集体购买为3.6%,个人购买为10.5%;期限是铁路正式建成营运后30个月还本付息,此外,区内银行还代国家和省发行过电力债券、国家投资债券、江西投资公司债券等。 |
关键词: | 资金管理 企业债券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