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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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067
颗粒名称: 公债
分类号: F810.5
页数: 2
摘要: 发行公债款由湘赣省国家分库、支库经收。1940年发行建设公债,按当时的牌价兑付。当年全区认购折实公债213.035分,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即为当年中签还本债券,凭券兑付本金。决定在全省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国务院决定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发行对象分为集体单位和个人两部分,购买时发给国库券收据,城乡居民个人认购的发给国库券,对个人认购的国库券,国库券发行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国库券发行对象只限于有收入的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后付给现金,
关键词: 债券 公债

内容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吉安先后发行过27次国内公债。1933年,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在中央政府批准下,发行2期革命战争公债,其中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还补发1次,发行公债款由湘赣省国家分库、支库经收。第一期公债为8万元,半年还本付息,每元年息1分;第二期公债为15万元,期限1年, 每元年息1分;10月补发第二期公债20万元,确定1937年分3年按3:3:4的比例归还,每元年息为5 厘。国民政府于1928年发行善后短期公债,1936年发行统一公债,1940年发行建设公债,1942年、1943 年发行同盟战时公债。
  新中国建立以后,吉安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以下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区内人民银行有组织地进行推销,发行对象是私营工商业和有收入的个人,折实以分为单位,全国统一规定每分含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煤炭10市斤,白细布4市尺,以天津、汉口、西安、上海、重庆、广州六大城市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数计算分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1次牌价。公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分5年还清,每年3月31日抽签,中签者还本付息;未中签者只付息不还本。每次还本付息,依据每分所含的实物品种和数量,按当时的牌价兑付。 当年全区认购折实公债213.035分,折成人民币金额58.4亿元(旧版人民币)。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5种;1955年增加100万元(以上均为旧人民币)1种;1956、1957、 1958年均以新人民币计值发行,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还本付息办法,每年 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1954 - 1957年,中签者还本付息,未中签者只付息不还本;1958年改为利随本清,未中签者不还本也不计息;不论何种面额公债,其债券号码末尾2个数字,与同种公债中签号码相同,即为当年中签还本债券,凭券兑付本金。
  江西地方经济建设公债I960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为加速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决定在全省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总额为2000万元。当年1月,由区内人民银行代理发行,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者,按照规定利率贴息,并在缴款时一次扣除。公债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发行期限5年,第一、第二、第三年各偿还15%,第四年偿还25%,第五年偿还30% ;抽签还本付息,债券不记名、不挂失。
  国库券从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地区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负责组织宣传推销工作,由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主要向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国库券面额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1月 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不计复利,利随本清。从第六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抽签,按发行额20%还本,5年偿清本金。1982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分为集体单位和个人两部分,集体认购对象增加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及农村富裕社队,购买时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城乡居民个人认购的发给国库券,面额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不记名、不挂失,不得自由买卖, 不能当作货币流通。1983年,对个人认购的国库券,取消了 1元和1000元两种券面。1985年,个人购买国库券1000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1986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1988 年,发行对象又增加私营企业。1989年,国库券发行对象只限于有收入的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为解决购券人急需用款的特殊困难,1987年开始,对1985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开办贴现业务。凡个人满2年后的国库券,可以提前兑现,由银行按贴现率(月率)12.93%,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后付给现金,1988年,区内允许国库券转让。仅农业银行与建行统计,到2000年止,共发行国库券18299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亿元。发行对象是地方政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武警部队、城乡个人。单位购买,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和抵押,但不准转让;个人购买,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为100元,可以转让、继承,但不能作为货币进入市场流通。1987年4月1日开始,吉安地区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1997年,全区向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0万元,向个人发行 84. 5万元,期限3年倒2000年4月全部如期收回。
  国家经济建设债券1988年,区内银行代理财政部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对象限于城乡居民个人、基金会组织和金融机构,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转让和抵押。
  财政债券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行财政债券80亿元,以补财政资金不足。由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购买时发给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区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共认购285. 5万元。
  保值公债1989年,为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资金,财政部发行保值公债120亿元。由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代理发行,采取总体分配任务与动员自愿购买相结合的办法,由城乡居民、职工个人、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工、商经营公司认购。公债面额有20元、50元、100元3种; 从7月1日起发行,至12月31日结束。保值公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偿还期限3年,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按人民银行规定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外加1个百分点计付利息。仅农业银行当年就代理发行973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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