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054
颗粒名称: 贸易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1
摘要: 其进岀口业务大多是通过省外贸公司和省外口岸办理,贸易外汇结算由南昌中国银行办理。出口外汇收入管理区内出口货物报关后,严禁以各种形式占用出口货款,禁止外商在境内转手倒卖出口商品赚取外汇。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然后得到相应外汇留成额度。留成比例根据外汇的性质、对象而定,1988年以前的外汇留成比例,对增加部分出口收汇,中央管的商品地方留成20%,出口收汇上交中央75%,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创汇单位得到的以额度为形式的外汇留成后,在管汇部门开立外汇额度账户。
关键词: 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

内容

由于区内外贸经营企业无自营进出口权,其进岀口业务大多是通过省外贸公司和省外口岸办理,贸易外汇结算由南昌中国银行办理。
  出口外汇收入管理区内出口货物报关后,须备齐有关单据,通过南昌中国银行寄单收汇,不得自寄单据收汇,严禁以各种形式占用出口货款,出口商品必须装运离境。禁止外商在境内转手倒卖出口商品赚取外汇。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然后得到相应外汇留成额度。留成比例根据外汇的性质、对象而定,档次较多。1988年以前的外汇留成比例,以1979年外贸额为基数,对增加部分出口收汇,中央管的商品地方留成20% ,地方管的商品地方则留成40%。1988年承包机制引入外贸经营后, 吉安地区对部分外贸行业实行倾斜政策,扩大留成基数,提高留成比例。除机电产品、以进养出商品等外,一般商品的留成,在中央规定的基数内,出口收汇上交中央75%,地方留成25%;超基数收汇部分,中央与地方2:8分成。1990年,对留成比例又作调整,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出口收汇,地方留成5%, 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上交中央30% ;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地方留成40% ,上交中央60%。
  创汇单位得到的以额度为形式的外汇留成后,在管汇部门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实行外汇留成后,有了一部分可供自我使用、自我调剂的外汇收入。
  进口外汇支出管理区内任何单位组织进口物资,外管部门应当凭海关查验后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其外汇支出。进口用汇必须按批准的用汇计划确定的外汇来源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通过银行对外支付,外管部门根据批准计划控制执行。同时,加强与外贸经营单位、结汇银行的联系和配合,严格退赔款和佣金折扣汇出的审查,确保地方外汇权益,促进外汇的增收节支,并通过增设用汇控制账,进口物质结构账,使区内外汇使用没有突破规定指标。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