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054 |
颗粒名称: | 贸易外汇管理 |
分类号: | F830.73 |
页数: | 1 |
摘要: | 其进岀口业务大多是通过省外贸公司和省外口岸办理,贸易外汇结算由南昌中国银行办理。出口外汇收入管理区内出口货物报关后,严禁以各种形式占用出口货款,禁止外商在境内转手倒卖出口商品赚取外汇。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然后得到相应外汇留成额度。留成比例根据外汇的性质、对象而定,1988年以前的外汇留成比例,对增加部分出口收汇,中央管的商品地方留成20%,出口收汇上交中央75%,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创汇单位得到的以额度为形式的外汇留成后,在管汇部门开立外汇额度账户。 |
关键词: | 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