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始有出口结汇业务,但由于对外贸易不发达,长期业务量较少。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区对外贸易逐渐发展,外汇业务有了扩大,先后办理了甲、乙、丙种外币存款和甲、乙种外汇贷款,并主要办理侨汇、外币兑换、旅游外汇等非贸易外汇结算业务。为了保证外汇稳定性,防止金融风险,全区认真查处了外汇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加强了外汇监管。
第一节外币存款吉安首先开办的是甲种外币存款,存款对象只限于机关、单位团体、企业等。币种只有美元和港元两种。
1986年,又开办了乙种外币存款。存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人员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等。此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币种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和港元。
1988年,增开了丙种外币存款。存款对象属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胞的亲属。本存款分为外汇账户和外钞账户。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凡是外币现钞,则存入外钞账户。存款期限为活期、3个月、半年、1年、2年。存款币种为美元、英镑、港元、西德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存户持有其他外币时,可按存入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6种货币之一存入。到2000年底,区内中国银行外汇存款余额达1260万美元,相当于1984年的2266倍;农业银行为3374万美元;工商银行为357万美元;建设银行为282万美元。各行共计5273万美元。
第二节外汇贷款 1981年,中国银行吉安办事处成立,外汇贷款业务有了扩大。重点支持节能、轻纺、机械、交通运输等基础项目。除原先的美元贷款外,又扩大了港元、日元、英镑、西德马克4种外币贷款。试办甲种外汇贷款(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和乙种外汇贷款(借外汇、用外汇还人民币),推广使用进口买方信贷, 同时,发放配套人民币贷款,为外汇贷款开辟了新的途径。1985年1月,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向地市支行下放外汇贷款权限,凡5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和与之等额的配套人民币贷款,由地市支行审批发放,增加了外汇贷款业务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当年全区外汇贷款为280. 72万美元,比1983年增加501. 11%。但由于有些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不充分,草率签约、仓促引进,导致设备不配套,技术不达标,生产效益差,银行贷款受到影响,当年发放的外汇贷款中有122万美元竟成呆滞贷款,占外汇贷款的 43.50%。
1986年,外汇贷款结构进行调整,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电子、通讯等基础项目和一些创汇高、还贷快的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新增办了政府混合贷款,扩大了业务范围,外汇贷款效益也逐年提高。到 2000年底,中国银行贷款余额为2208万美元,比1990年增加335% ;建设银行为295万美元;工商银行为455万美元;农业银行为1193万美元。各行共计4151万美元。
第三节外汇结算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分为出口贸易结算和进口贸易结算两部分。吉安地区主要是出口贸易结算。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吉安对苏联和东欧其他国家的出口结汇业务,清算方式为记账贸易结算,并通过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办理。由于区内对外贸易不发达,长期业务量很少。
改革开放后,全区对外贸易逐渐发展,但区内外贸经营企业无自营出口权,出口收汇仍由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办理,清算方式采用西方国家目前通用的现汇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托收、汇款等。
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是贸易外汇结算的重要环节。中国银行吉安分行一方面加强与中国银行南昌分行的结汇业务联系,另一方面积极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1984年7月,中国银行吉安支行与港澳的中国银行、新华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银行建立了海外代理行关系,进行宜接的外汇业务联系。至1990年, 中国银行吉安支行与16个国家和地区的63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2000年,办理出口贸易结算684万美元,进口结算65万美元。从1995年开始,全区各商业银行也都开办了外汇结算业务。
非贸易外汇结算吉安地区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来自于侨汇、外币兑换和旅游外汇。
侨汇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西方国家封锁禁运,东南亚某些国家对华侨汇款严格限制,国内银行机构调整,侨汇解付工作制度手续不健全等原因,区内侨汇业务开展缓慢,每年解付金额仅1万美元左右。
1960年4月,国家开始对侨汇实行凭侨汇券优惠供应商品办法;7月,全区银行执行江西省人民银行、商业厅、粮食局3家联合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凡侨汇折合人民币100元,增加供应粮食 12市斤,食油、糖、猪肉各2市斤,棉布10市尺,按侨汇金额比例增减。1962年1月又增加安排25 元日用品,其他副食品和高档商品。次年2月,改为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粮食80市斤,食油4市斤,猪肉3市斤,棉布15市尺(后增加到20市尺),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25元。由于采取了对侨汇鼓励优待办法,全区侨汇才有所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极“左”思想破坏国家侨务政策, 区内侨汇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1979年,区内银行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党的侨务、侨汇政策,做好侨汇中断户的复汇工作,恢复了侨汇物质供应票证(票证面额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商业部门凭票证供应商品,每种票证均标明供应粮、油、副食品、工业品数量。每百元人民币侨汇发给票证计粮20市斤、油1.5 市斤、副食品券5张,工业品券20张,票证有效期为1年。1984年,有效期改为2年。同时实行侨汇留成,1982年1月,全省实行外汇分账,侨汇业务一律由中国银行吉安支行办理转汇和配发侨汇物质供应票证,再委托有关县(市)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营业所解付,认真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和坚持谁款谁收、保送、保密、保存取方便、迅速解付的原则,加强与侨务部门合作,紧密配合地区商业、粮食部门改进侨汇物资供应方法,扩大侨汇供应商品,不断改善服务,从而出现全区侨汇持续增长、新汇户增加、大额侨汇增多的新局面。到2000年,吉安地区侨汇收入2400笔,金额132万元,较1990年上升了 18倍。
外币兑换区内未设中国银行机构之前,外币兑换由人民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开办之初,井冈山市人民银行是全区唯一的外币兑换点,但兑换金额极少。1988年,增设吉安市外币兑换点,扩大外币兑换币种,有美元、英镑、日元、港元、西德马克等13种.同时增加兑付海外联行开办的汇票和旅行信用证,接受外国银行和国外旅行社委托代付其发行的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共20余种。
为禁止外汇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在全国发行兑换券(简称外汇)。此种外汇券票面额为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7种,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主要供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驻华使节、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向当地专门接待上述人员的宾馆、旅社、饭店、商店购买特供商品需要支付的费用。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区内井冈山宾馆、吉安宾馆指定为收券单位。尔后,宁冈宾馆、吉安市文物商店、白鹭宾馆、中国旅行社旅游车队、 地区华侨友谊公司、井冈山大厦、井冈山旅游车队等先后被批准指定为收取外汇券兑换点。至1990年末,全区共有9个单位被批准为收取外汇券单位,收取外汇券19.6万元。2000年末,区内共有13个单位被批准为外币兑换单位。
买入票据和票据托收全区中国银行买入的票据,主要是同港澳地区建立业务联系行签发的、国家外汇牌价公布的、并可转入本行账户的票据。基本形式是国外旅行支票。
20世纪80年代初期,吉安地区开始办理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凡不能按买汇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地区中国银行以托收方式处理,此项业务随区内对外交往扩大逐年增多。1990年,办理外币票据托款406 笔,其中美元395笔,金额18.2万美元。2000年,办理外币票据托收536笔,其中美元480笔,金额26万兀。
私人批汇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办理私人申请非贸易外汇批汇。自国家公安部门放宽对私人出入境审批后,自费留学、探亲、奔丧者,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给予一次供汇,批汇办妥后,需在护照上加盖 “外汇已供”证明,批汇金额在150美元以内。1989年,全区办理私人批汇11次,金额4400美元,其中岀境探亲4人次,金额1600美元;出境奔丧7人次,金额2800美元。1990年,办理私人批汇4人次,金额 3200美元。2000年,办理私人批汇560人次,金额110万美元。
第四节外汇管理贸易外汇管理由于区内外贸经营企业无自营进出口权,其进岀口业务大多是通过省外贸公司和省外口岸办理,贸易外汇结算由南昌中国银行办理。
出口外汇收入管理区内出口货物报关后,须备齐有关单据,通过南昌中国银行寄单收汇,不得自寄单据收汇,严禁以各种形式占用出口货款,出口商品必须装运离境。禁止外商在境内转手倒卖出口商品赚取外汇。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国家,然后得到相应外汇留成额度。留成比例根据外汇的性质、对象而定,档次较多。1988年以前的外汇留成比例,以1979年外贸额为基数,对增加部分出口收汇,中央管的商品地方留成20% ,地方管的商品地方则留成40%。1988年承包机制引入外贸经营后, 吉安地区对部分外贸行业实行倾斜政策,扩大留成基数,提高留成比例。除机电产品、以进养出商品等外,一般商品的留成,在中央规定的基数内,出口收汇上交中央75%,地方留成25%;超基数收汇部分,中央与地方2:8分成。1990年,对留成比例又作调整,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出口收汇,地方留成5%, 外贸出口企业留成65%,上交中央30% ;一般商品出口收汇,地方留成40% ,上交中央60%。
创汇单位得到的以额度为形式的外汇留成后,在管汇部门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实行外汇留成后,有了一部分可供自我使用、自我调剂的外汇收入。
进口外汇支出管理区内任何单位组织进口物资,外管部门应当凭海关查验后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其外汇支出。进口用汇必须按批准的用汇计划确定的外汇来源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通过银行对外支付,外管部门根据批准计划控制执行。同时,加强与外贸经营单位、结汇银行的联系和配合,严格退赔款和佣金折扣汇出的审查,确保地方外汇权益,促进外汇的增收节支,并通过增设用汇控制账,进口物质结构账,使区内外汇使用没有突破规定指标。
非贸易外汇管理自开办非贸易外汇业务以来,限于条件,全区办理并不多。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对外交流,区内临时旅游出国团组增多,出国人员超过百人次,批汇业务不断增加。1990年1月,地区外管局制定《吉安地区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及时核批收取外汇券和侨汇券的单位,发给许可证。到1990年末,全区共核批发证收券单位9家。二是按侨汇管理制度规定,配合地区中国银行及有关部门对收券单位收取的侨汇券进行核销,1990年共核销3次,核销侨汇券近15万张。 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按时核拨两券收入留成;旅游商品留成50% ,旅游外汇留成40% ,侨汇留成比例为瞻家侨汇50% ,建筑侨汇40% ,每季办理1次,严禁坐支、挪用和套换两券。
调剂外汇管理实行外汇留成后,全区拥有外汇的单位日益增多。为调剂外汇余缺,加强外汇资金横向融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1986年8月,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汇管理局《江西省留成外汇调剂办法》的通知,地区外管局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同年底,共办理外汇调剂24笔,金额87. 5万美元,其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科研器材、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化肥、农药和良种等。
1988年,江西省外汇调剂中心吉安代办处成立,外汇调剂范围扩大,市场成交活跃,全区外汇调剂成交额不断增长,额度调剂、现汇调剂业务日益频繁。1990年底,全区外汇调剂成交额达234.5万美元,比 1988年增长64.91%,其中额度调剂174.5万美元,现汇调剂60万美元。1994年,汇率调剂业务停办。
查处违反外汇规定在加强外汇管理工作中,外管部门认真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对区内强行收取的外汇、高价买卖外汇、套取外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到1990年末,全区共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规定案件17起,违纪金额近10万美元,有力地打击了逃汇、套汇非法活动,制止了外汇工作中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经过多年的努力,到2000年未发现逃、套、骗汇问题。
第五节外汇监管为保证外汇稳定性,防止金融风险,在外汇监管上,区内外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外汇账户和外资企业年检。这项工作,每年都组织人员逐一进行检查登记。2000年,对16家有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并与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及时通报情况,强化监管。二是提供外汇业务。2000 年出口报关1480.93万美元,增长了 29.7%,收汇率99.6%,银行累计结汇970万美元,结售汇顺差777 万美元,增长了 101.8%ₒ三是对基层外汇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写出建议,为外汇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