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始,境内县财政由县丞主簿主管。明、清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允许县在夏税秋粮中留存一部分,供官吏俸银、儒学经费等开支。:1935年7月,吉安县首批设立金库。:1936年,新没、吉水、泰和3县相继设立分金库。1937年,又设立峡江、永丰、万安、安福、莲花5个分金库。7月起,各分金库均委托江西裕民银行正式代理。1946年9月,江西省裕民银行改组为江西省银行,则转为省银行代理。
1950年4月,全区共设立11个县(市)级金库,29个县以下经收处。地方财政收入款项,均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全部缴纳同级金库,不得以收抵支或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科)。各县金库无权动用库款,只按照该县(市)财政局(科)支付命令付款。1952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缴财政金库的利润、折旧基金、多余流动资金、固定财产变价收入及其他核定应缴款,逾期不清缴者,由人民银行代办扣收缴库手续。从1954年起,实行财政“按收支分类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各县金库按照分类分成报解O 1950年,区内还建立过贸易金库,同年7月建立电信金库。前者于1952年撤销,后者于1951年撤销。
“大跃进”运动中,区内实现财政收入分成,以收定支办法,各县(市)金库只办理同级预算和上级预算两级分成留解,并执行乡(镇)财政预算处理办法,由当地银行营业所办理,属于县级收入划交县支库, 属于乡镇收入,直接划入乡镇的地方预算存款户,预算外收入则列入其他存款户。
1959年2月1日,正式成立吉安专区中心支库。8月1日建立井冈山支库,撤销宁冈支库。1961 年,按照省分库规定总额分成比例,即县与地区7:3,地区与省5:5,各支库向中心支库,中心支库向省分库分成报解。为使退库规范化,防止错退乱退发生,1964年4月起,区内各金库认真执行《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按退库范围规定办理退库。1970年起,建立专区一级财政,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办法,吉安专区中心支库代理专区财政收支结算及财政资金的调度工作。
1985年,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国库科,专门办理库款汇总、报解、分成、对账及检查工作。 1986年,区内人民银行县支行全部恢复,原县工商银行代理金库工作,全部交回县人行办理,并充实人员,健全机构,实行国库工作人员责任制。1990年底,全区有1个中心支库,14个县支库,303个经收处, 形成纵横交错的代理金库工作网络。 1991〜2000年,为完善国库监管约束机制,严密防范各级国库资金风险,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国库规章制度;二是坚持全面清查;三是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实行24小时限时服务;四是加强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