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联行 1949年7月,区内人民银行刚建立时,未实行全国统一联行制度。不久根据业务需要,先后与北京、 天津、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四川、广西、广东、湖南、湖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山西18 个省(市)115个行,建立直接往来的联行关系,双方互送印鉴,彼此校对,按年结差,补划清算。
1951年1月,区内银行实行委托、代理的联行制度,促进了地区间经济往来。1955年3月1日起,人民银行推行总行下发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限于会计独立、发有行号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两级为办理联行单位,县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和营业所,一律不办理联行业务,如有联行往来通过管辖支行办理。 联行间的汇划业务,双方直接往来,分别核算,划分年度,结平账务。从1985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单独建立联行往来系统,办理系统内的资金调拨和专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的款项汇划,4月1日开始,全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自成联行系统。建设银行于10月1日起也自建联行系统。1990年4月1 日起,区内专业银行全国联行、省内跨系统和系统内的汇划款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改为通过人民银行省辖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但汇票及承兑汇票不通过划拨,仍维持原办法。1993年,建设银行的联行资金按1个会计年度分别由其总行和省分行统一组织清算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同时,实现了联行电脑网络化。2000年,省分行统一组织清算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各行对联行进行了改革,把汇票业务从联行业务中分离岀来,为加入WTO(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作准备。
省辖联行 1957年5月10日起,区内人民银行首次将省辖联行从全国联行划出单独核算,用省分行颁发的代号、密押,以省辖代收或代付报单核算,管辖分行逐笔抄列清单,寄收报行核对。省辖联行往来账务手续基本与全国联行账务核算手续及做法相同。1959年7月,对省辖联行往来,改为由收、发报行互相对账办法。9月1日起,对省辖联行往来电寄报单和信汇自带,实行省辖汇款证对押办法。1971年起,将省辖联行分为对账行和非对账行;各县支行为对账行,采取直接往来,直接对账;县以下的处、所为非对账行,采取直接往来,管辖分行统一对账。1981年,省辖联行只设省辖往来科目,下分设往账与来账两个账户,两户合并结出科目余额,年末未达账查清后,余额上划省分行轧平。1984年1月开始,区内各专业银行各自建立独立的省辖往来系统,人民银行将其省辖代号及专用章移交给工商银行各行处继续使用,人民银行的省辖资金划拨,暂通过工商银行办理。1985年4月1日起,对专业银行省辖往来跨系统实行 “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使用省辖往账、省辖来账、已核对省辖来账3个科目核算。
县辖往来区内人民银行成立初期,县辖联行核算方式简单。1950年,县辖往来账务以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县内各处、所之间的资金往来。1958年10月,开始取消辖区内处、所往来借贷方凭证和辖区内处、所往来报告表,以汇划往来凭单代用,增加待转辖内来账和待转辖内往账两个科目核算。1963年1月,又恢复县辖往来代收代付报单核算办法。1972年,使用县辖代收代付凭证1式5联,不颁发县辖联行代号,分为县辖往账和县辖来账两个科目核算,采取直接往来,双方核对收付总额及余额,年终双方对账相符后, 报告县支行审核平衡,然后双方上划轧平。
1980年,区内农业银行建立独立的县辖往来,人民银行的县内资金划拨,通过农业银行办理。1984 年4月1日起,工商银行亦建立独立的县辖往来,人民银行不再参加农业银行县辖往来业务,其有关资金划拨,暂通过工商银行办理。工商、农业两行的县辖往来账务办法,均分为往账和来账两个核算系统, 使用县辖往账、县辖来账、已核对县辖来账3个科目,采取直接往来,分别核算,总额对账,日对月清,年终轧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