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036 |
颗粒名称: | 历代结算 |
分类号: | F830.4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由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种类较多。全区人民银行开展办理支票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结算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结算制度》,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划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4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账户结算4种结算方式。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力年8月修订下达的《银行结算办法》”重申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利益、银行不予垫款的三项原则,整顿结算业务。 |
关键词: | 银行业务 结算业务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