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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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0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结算
分类号: F830.4
页数: 3
摘要: 民国时期由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种类较多。全区人民银行开展办理支票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划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4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账户结算4种结算方式。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力年8月修订下达的《银行结算办法》”重申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利益、银行不予垫款的三项原则,制定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保留原来的汇兑结算及委托收款结算“
关键词: 银行业务 结算业务

内容

历代结算 ., 早在唐代,境内就有结算,唐大历十二年(777)的飞钱,即汇票。宋开元三年(970)5月,京师置便钱务,与商人兑钱,人在京师兑钱,持券回本地取钱,称之便换。明代至清初,民间汇票一直存在。民国时期由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种类较多。
  吉安解放初期,全区人民银行开展办理支票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当时,结算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并不统一。195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结算制度》,统一规定8种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划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4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账户结算4种结算方式。1955年,增加同城付款委托书,共为9种结算方式。
  “大跃进”运动中,对结算制度只破不立。1959年,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重新确定结算原则、方法和管理体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制度又一次被严重打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尽快恢复结算秩序,区内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力年8月修订下达的《银行结算办法》,重申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利益、银行不予垫款的三项原则,整顿结算业务,统一结算方式。
  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本着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结算改革,制定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全区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于当年4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积极推行“三票”,即汇票、本票、 支票,并保留原来的汇兑结算及委托收款结算。
  1997年,《票据法》开始实施,同时《支付结算办法》也开始实行。全区各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都必须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为了加快结算速度,以争得更多客户,区内各行都大力抓电子网络建设。人民银行开通了“天地对接”业务,使会计结算更加迅速。
  1992年10月,全区建设银行开展了储蓄前台电算化业务,年底,14个县(市)支行会计柜台全面实现电算化。1993年,事后监督电算化已达100% ₒ到2000年8月底,全区建设银行电算化会计柜台达 21个,龙卡取现网点为82个,ATM机5台。区内农业银行于1994年开始办理电脑储蓄会计业务;1995 年首办电脑门市对公业务;1996年实现双机双工储蓄网辖内通存通兑;1997年农业银行省辖和全国联行机构全部实现电子汇兑24小时到账;1998年开通了全省农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2000年实现综合机构门市对公业务电子化和数据集中到分行处理。区内工商银行也利用会计结算网络,高效、灵活、快捷地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支票结算吉安解放前,境内旧行庄曾使用支票,有5种票式:(1)不记名支票,即在支票“凭票祈付”下填写来人,银行凭执票人为受款人付款;(2)记名支票,在支票“凭票祈付”下注明收款人,经收款人在支票上背书,银行照付;(3)划线支票,在支票正面划两道横线,必须经钱庄代收后,转账支付,不能提取现金;(4)特线支票,在支票正面划两道横线内写明代收行、庄名称,由其转账支付;(5)保付支票,由执票人填具保付支票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在支票上加盖“某年某月某日保付”戳记及主管人签章,退回执票人,并从出票人账户付出款项,转入“保付支票”科目专户存储,以保支付。吉安解放之初, 区内人民银行曾沿用钱庄的划线支票进行转账支付。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后,为节约现金使用,推行特定转账支票,规定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随着国营、集体企业的发展和现金管理的加强,广泛使用转账支票。至1975年,全区转账支票结算占支票结算总金额94.9%,现金支票结算只占5.1%ₒ 1986年, 放宽支票结算限制,对有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门面或加工场所的个体经济户,允许在银行开立账户,使用支票结算;对个体户则在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存款户,亦可使用支票结算。
  划拨结算1950年,区内推行划拨结算。凡国营企业、合作社在银行开立结算户,机关、团体、部队、 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则开立往来户,均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并根据批准,用款计划始能进行支付结算。各单位的一切交易往来,必须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全额划拨结算,不得仅转差额,以维护结算双方利益。1950年上半年,全区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划拨结算金额占同城结算总金额的 78% ₒ 1953年推行新的结算办法后,停止使用。
  托收无承付结算1953年,地区人民银行在吉安市试办托收无承付结算,后逐步推行。1964年,全区各县(市)均有办理。1989年4月1日停办。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商业汇票2种。1989年4月1日起,人民银行在吉安市试办,仅市工商银行当年办理商业承兑汇票28笔,金额333万元;银行承兑商业汇票29笔,金额 248万元;再贴现1笔,金额22万元。1990年,共办理商业汇票41笔,金额2594万元。2000年,则办理商业汇票532笔,增11.9倍,金额达13904万元,增43. 6倍。
  银行本票民国时期,区内银行本票,用于客户支付款项和同业往来资金清算,或在现金缺乏时,代替现金使用。当时银行本票有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2种,并分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抗日战争胜利后,区内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款项,大量签发银行本票,加剧了通货膨胀。吉安解放初期,全区人民银行办理了银行本票6笔,金额1235万元(旧版人民币),其中记名3笔,不记名4笔,最高的1笔金额630万元,最低的1笔金额50万元。1950年停办,1989年1月1日起复办,在吉安市试行,客户办理甚少。
  付款委托书付款委托书业务,全区人民银行于1955年推行,1957年停办。
  此外,1984年3月开始推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1989年8月1日取消。1989年4月1日起,推行委托收款结算。
  异地结算汇兑结算1940年,吉安各银行经办汇兑业务,汇出汇款达52193664元,汇入汇款为43557634元, 汇出差额8626630元。吉安刚解放时,各级人民银行办理汇兑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3种,后将票汇单独划开为银行汇票结算。1949年下半年,贯彻“畅通汇兑、廉价多汇、促进物资交流”方针,采取降低汇率,大力揽收汇款,对常存户及大宗存款,实行折扣垫汇办法,每笔汇款在5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 以上可垫汇1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可垫汇300万元。1950年,全区汇出汇款992亿元,汇入汇款1381 亿元,汇入差额389亿元。1951年,开办了押汇业务。:1954年3月1日起,推行新的电信划拨结算,只限于非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1956年以后,扩大汇兑结算范围,可以适用采购款项的结算。1957年,对按质验收的商品,允许办理汇兑结算,加速了资金周转。1959年4月1日起,开办电话汇款,采用“汇证对押”办法,加快了汇兑资金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异地之间经济往来扩大,简便灵活的汇兑结算,深为客户欢迎,广为使用,成为区内异地结算一种主要方式。1990年,全区工商银行办理汇兑结算笔数占异地结算总数的34. 5%,金额则占30%。到2000年,此项结算已占异地结算总数的84%,金额则占 21.9%。
  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是区内异地商品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1953年3月1日起推行。次年4月,营业所只办承付,不办托收。1957年,对供销合作系统办理托收时,实行按运输货物通知单第四联为据办理,不准货物未交运先办理托收。“文化大革命”中,此项规章制度被破坏。1978年1月,停止使用提货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经济、扩大异地商品交易需要,1980年起,全区放宽托收结算范围:凡购销双方订有合同,提供货物确已运出或收到证明,均可办理;购销关系比较固定,交易比较频繁的,双方订有合同或其他证明,可予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正常、经营管理好、有支付能力允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有些条件较差的单位,可办托收,但不办承付;非运输专业单位的运输收入,订有合同,也允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84年3月1日起,区内银行放宽托收承付结算的现金使用。1983年12月,修订了托收承付结算范围和金额起点,由30元改为1000元。1989年8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取消托收承付结算。从1990年4月1日开始,又恢复办理,并认真做好审查监督工作。到2000年末,该项结算全区有2667笔,金额达46954万元。
  委托收款结算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1980年10月1日,区内银行推行,实行“四不”做法,即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代收款单位分次扣收款项的责任,不办理结算贷款,不作金额起点限制,不检查经济合同和货运单证。1990年,全区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笔数占异地结算总笔数的34.3%。到2000年,该项结算笔数只占异地结算数的7.4%,金额达3. 7亿元。
  银行票汇结算20世纪50年代初期,区内人民银行开办过汇票结算,至1954年停办。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时期,为适应多种经济发展和多种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区内人民银行于1985年元月恢复票汇结算。198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票汇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采取凭票及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向汇入银行取款的办法。汇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100元,有效期限1个月,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可以挂失,增强了安全性。当年4月,先在吉安、万安两县进行县内汇票通兑试点,从7月1日起在全区推行,深得客户欢迎。到1990年,本区工商银行汇票结算,收汇款项占异地结算总金额的37. 8%,解汇款项则占38.5%。到2000年,该项结算达 65969笔,占异地结算的5.2%,金额582015.57万元。
  农村专项结算从1959年起,全区人民银行开展农村专项结算,结算原则有三:严守谁的钱、收谁账、归谁有;坚持由单位自愿选择,对社员个人的经济收入,一律不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代理付款单位付出现金。办理转账结算,一律使用四联农村委托付款凭证。
  1965年起,对粮食收购结算主要实行先拨后结办法,又称下贷上转;有的县则采取两头进账办法,由粮站签发四联农村付款委托书,生产队、信用社、银行营业所、粮站4方核对账务。1975年,人民银行开办县内支农限额转账支票结算,采购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由开户银行发给单张或订本支农限额转账支票,单位可在保证金限额内和支票有限期10天内使用。1985年5月,在吉安、吉水、新干、泰和、安福5县,进行农村定额转账支票结算试点。采购部门将款项预交开户银行,领取同额的定额转账支票,支票面额分为5元和10元两种,由采购部门签发使用。收款人可凭定额转账支票,向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归还贷款,交纳农业税和各种承包金、公益金、公积金及一次性购买商品或储蓄存款。次年, 在全区普遍推行。到2000年,该项结算笔数达896335笔,金额为19503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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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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