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吉安流行民间借贷,其中高利贷盘剥居多,穷苦百姓深受其害。 苏区银行实行低利借贷政策,促进了苏区贸易发展,提高了工农群众生活。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发展生产,振兴地方经济,地、县(市)银行发放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专项货款等。改革开放后,全区人民银行加强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使信贷资金较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第一节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区内金融业未兴起前十分活跃。吉安解放后,在一些农村仍有出现,它的主要形式有: 邀会又称法会。这是民间经济互助急需的一种借贷形式。一般是家中有资金困难,邀请亲朋好友帮助而邀会,由邀会者订立日期,其他会员到时赴席入会,按协议轮流每年介会一次。它又分钱会和谷会,城市多为钱会,农村多为谷会。利率低微。参加邀会人数,一般为8人。由邀会人第一次收领钱谷,其他入会者则抽签排列,按商定期限集中钱谷,交接会人收领。
佐钱也称无息借贷,或称临时移借。主要是亲朋好友间口头约定,不立契约,不需保人,不计利息,时间不超过1个月。
高利贷此种贷款需要担保,分人保和物保。利息方面,安福县为年息5分、10分;吉安市月息达20%〜 30%。这是高息借贷,是对贫苦人家的高利盘剥。吉安解放后对此类贷款坚决取缔。高利贷的形式有: 卖青苗俗称新谷钱,借款人于春荒时以农作物青苗担保,向债权人借款,预扣利息,等农作物上市后还清欠款。据安福调查,1953年稻谷市价每100市斤为5元3角,一般借新谷利息钱每100市斤为3 元5角到2元5角,有的利息更高,达到对倍。
利滚利即利上加利。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之前订立还款时间。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将利转本, 另立契约,利上生利。
抵押贷款借债人将房屋、土地作抵押,有的以劳动力(即做长工)抵偿,双方立契签名,请中间人作证。逾期不还,抵押品不退还,抵押品作价低廉,只有正常时价的50% ~60%。
借物还钱借债人借的物资折合成钱,年利3到5分,年终一次结算还清。
义谷义谷是地方公共储粮备荒的粮谷。义谷稻谷来源于村民集股,富裕户助资,公祠收租谷。每年以借贷形式借给本姓或本村村民,春借秋还,利息很轻,有的只给少量手续费。
农村互助储金会一般以行政单位成立。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民政部门资助,一部分是本村村民缴交的基金。借款手续简便,只需要付少量利息,利率低于银行和信用社。
第二节银行贷款全区银行贷款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按用途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购房贷款、助学贷款等。
工业贷款 20世纪30年代前,境内只有设备简陋的手工作坊。抗日战争爆发后,才有外地工厂迁入。接着江西建设厅、财政厅拨款创办了民生纺织染厂、香油精炼厂和民生火柴厂,私人开设的肥皂、香烟、印刷、制药、电工等小型工厂亦出现。银行的工业信贷才开始起步当时,贷款期限为3个月到1年,利率为 8% ~22%₀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产品滞销,物价上涨.经营亏损,到吉安解放前夕,这些工厂大都关闭,银行贷款也停止。
吉安解放后,区内的工业迅速发展,逐步建立起机械、电子、建材、造纸、棉纺、制药、酿酒、电线电缆, 制糖、化工、采矿等企业。银行的工业贷款也迅速发展。
国营工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区内最早组建的国营工业企业,只有吉安电厂、新华书店印刷厂、福民米厂等,当时银行主要供应这些企业流动资金。
1953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明确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的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由银行发放贷款。并把贷款分为计划内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 大修理贷款、特种贷款和临时贷款5种,要求在贷款掌握上.必须贯彻有计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并坚持“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以保证贷款准确安全。
1958年开始“大跃进”运动,人民银行组织“随军银行”和流动服务组113个,深入工厂、矿山、车间、 炉前参加生产、服务生产。1959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实行全额贷款、存贷合…由于银行从充分供应资金支持生产的考虑多, 从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考虑少,致使部分贷款使用不当,资金占用严重。
1961年,取消全额信贷和存贷合一,恢复按定额掌握贷款。1962年,区内各级银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对“大跃进”期间不合理贷款进行调查和纠正,配合工业调整,协助停、并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物资,收回银行贷款。
1964年,全区开展核资、挖潜工作。吉安专署成立核资办公室,组织专业核资挖潜队伍,从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抽调121名干部,深入86个工商企业发动群众,开展核资挖潜。共清查岀特种积压物资65.5万元,新积压物资60万元,共处理特种积压物资51.9万元,占应处理数的79. 2%。同时复查落实了新老“三项损失”(待核销清仓中的盘亏、报废、差价损失)款H6.3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区国营工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机具、化肥、农药、水泥等支农产品的生产。由于银行各项制度废除,监督管理不力,信贷工作严重削弱,致使占用银行贷款,挪用贷款搞基建和垫付财政性开支又开始回潮。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 基本建设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的规定,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协助企业搞好清产核资、清仓查库。1973年, 恢复人民银行建制,重申信贷基本原则和“三查”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银行工商信贷制度改革迈开了新的步伐。1979年,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上提出了对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资金供应原则。全区50个轻纺、电力工业企业中,就有33个企业增加了贷款。1982年,信贷工作确定以产品是否适销对路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做到以销定贷,择优扶持。通过调查摸底,全区列为贷款择优国营工业企业有32户,占贷款户的13.5%,择优扶持的产品有48种,从而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花色品种的增加。
1983年,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统管,主要将一部分由国家财政以无偿拨款方式供应的资金,改为由银行有偿占用方式供应(拨改贷)₀ 1985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控制贷款规模、紧缩银根、降低贷款增长过快的要求,地区工商银行采取具体措施,对长期亏损、虚盈实亏、自有流动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不给予贷款,优化贷款投向,确保重点企业。同年9月,全区在国营工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等企业进行非机电产品报废工作,经过摸底核定,报省、地、县3级审定批准,报销金额1018万元,核销流动资金1002万元。1987年后,为提高工业贷款的效益,搞活存量,优化增量,区内各级工商银行根据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对486户国营工业企业评估分类管理。全区评出1类企业113户;2类企业187户;3类企业115户;4类企业71户,并采取了保1类,促2类,限3类,压4类的扶优限劣办法,将84%的贷款投向 1类、2类企业,重点支持了税高利大、名特优新、效益高的拳头产品33个,优良企业61个。1989年在治理整顿中,全区各家银行为解决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内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1990年,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开展清欠工作,全区共清理“三角债”9593万元。1991〜1995年, 按照“质量、品种、效益”的要求,各行都集中资金保重点,优化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集中力量抓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重点企业。围绕“三性”(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全面推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全新贷款管理方式。依据贷款审贷分离管理办法,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信贷员实行“四位一体”责任制(放款、收息、收贷、销货款归行)。
1996 ~ 2000年,贯彻《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向重点企业倾斜。1996年,区内有9户企业列入“全省百户扶优增效企业”,这些企业的贷款量占新增贷款量的比例逐步增加,到1999年已占增量的76.5% ₒ . 1999年,依据上级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信贷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地区工商银行的分类情况是:正常贷款占14. 4% ;关注贷款占23. 4% ;次级贷款为13. 7% ;可疑贷款为34. 6% ;损失类贷款为 13.6%₀同时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抓好不良资产剥离。2000年,向华融资产公司剥离不良资产53868 万元,达到卸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的目的。
集体工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信贷方针、政策,及时发放贷款,扶植手工业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丰富城乡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求起到了作用。
1953年,区内银行从资金上重点支持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1955年,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短期放款办法》,解决不同情况的集体手工业的生产资金困难,保证了集体手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同年10月,开办了手工业基本建设长期贷款。1956年,全区手工业实现合作化,人民银行解决了合作化后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
“大跃进”运动中,搞“一大二公”,将手工业社、厂转为社办工业和地方国营工业。1961年,中央指示将已转为国营的手工业社、组全部转回集体,要求银行继续给予支持。全区银行对这些企业,一方面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精神,对其急需购买原材料、添置设备、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协助清理旧欠,充分挖掘企业资金潜力。1963年,专署财政处、手工业联社办事处、人民银行专区中心支行联合组织清理历年遗留问题,并将情况报省,批准补偿了手工业“双革”(技术革命、技术革新)资金105万元,并相应归还了占用的旧欠银行贷款。
“文化大革命”期间,手工业受到歧视,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区内银行贷款甚少。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重新确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地位。银行对符合社会主义方向和贯彻“三就”(即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四为”(为工业服务、为农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出口服务)方针的社(街)办集体企业,在其充分运用自有资金后仍不足的,给予贷款支持。
1981年,人民银行认真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个体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对区内集体工业企业贷款条件、种类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贷款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占全部资金的60%以上;二是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生产设备贷款;三是贷款方法要逐笔申请, 逐笔核贷,从而加强了集体工业的信贷管理。1984年,为支持集体工业技术进步,缓解资金的供求矛盾, 从流动资金贷款指标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小额设备贷款,用于购置简单设备和小型技术改造,当年全区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此项贷款745万元。同时,对集体工业贷款、自有流动资金必须要占全部资金的 60%以上的规定,也有所放宽,只要企业效益好、守信用,银行也给予支持。1988年后,全区各县城城市信用社陆续成立,集体工业贷款由城市信用社发放,首先对信贷客户进行了筛选,确定对那些产品有市场、管理好、经营灵活的企业进行支持。到1998年,全区信用社对集体工业贷款达6861万元,是1994年的2.3倍。1999年,城市信用社实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方针,全力支持“两小”企业发展。到2000年11月,贷款达9906万元,比年初增加840万元。表17-4-1 1949 ~2000年全区工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单位:万元年份余额年份余额年份余额 1949 0.74 1967 2888.8 1985 3481&5 1950 0.25 1968 1942.8 1986 48108.61951 8.00 1969 2389.8 1987 58657.71952 10.64 1970 4139.1 1988 70489.01953 7.00 1971 5668.8 1989 78442 1954 80.52 . 1972 5131.7 1990 103029 1955 173.00 1973 6007.0 1991 73865 1956 360.24 • 1974 6792.0 1992 89829 1957 410.69 1975 7561.6 1993 108867 1958 839.20 1976 7521.1 1994 130558 1959 1717.70 1977 7443.6 1995 152205 1960 3265.70 1978 8431.9 1996 177180 1961 2146.80 1979 8788.8 1997 214674 1962 827.60 1980 11605.9 1998 205005 1963 624.90 1981 14740.1 1999 207816 1964 814.10 1982 16751.2 2000 173629 1965 1072.90 1983 16962.3 1966 1189.30 1984 23855.2 商业贷款民国时期,区内银行发放商业贷款,以定期放款和定期质押放款为主。对殷实商号,先与之签订契约,确定透支限额,也办理往来透支和活期透支贷款,其贷款数量不多。1939年,南昌沦陷,商贸大批迁往吉安,市场较为繁荣,区内商业银行贷款才有所增加,月利率达2% ~20%。吉安解放后,全区商业贷款才真正开展起来。商业贷款分为国营商业贷款、粮食贷款、供销合作社贷款、集体商业贷款和个体商业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全区银行商业信贷紧紧围绕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贯彻先公后私原则,重点支持国营商业企业组织货源,搞好工业品下乡,占领社会主义商业市场。
1953年,区内各级银行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稳定市场物价,加强对私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改造,对商业部门实行加工、订货、统购、统销的资金,做到及时供应。取消贸易金库制,实行按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与财务计划编制借款计划,增加贷款种类,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大修理贷款6种。
1958年,区内银行为支持商业部门贯彻大购大销方针,下放贷款权限,实行全额信贷,放松贷款的监督管理,提出“哪里收购,哪里供应,收购多少,供应多少”口号,助长了商业部门盲目收购之风。
“文化大革命”10年中,银行虽在支持商业部门搞好购销、充实库存、保障市场供应方面做了些工作,但收效甚微。进而市场网点减少,商品供应单一,库存结构不合理,信贷资金大量占压。其中不少商业企业挪用贷款搞基本建设,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弥补企业亏损,致使贷款增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部门实行“三多一少”(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少环节)的流通体制改革。区内银行大力支持商业部门增设网点,扩大购销,疏通渠道,搞活市场。特别是支持国营商业组织工业品下乡,改善农村市场供应,增加信贷投量。1983年,对国营商业流动资金恢复全额信贷,银行采取存贷分户方法。同时,为支持扩大商业网点,改善经营条件,支持第三产业发展,还开办了小额设备贷款和商业网点设施贷款。
1985年,全区银行发放国营商业贷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1988年,商业体制改革实行 “四放开”,改变资金供给制,积极按销售资金率贷款定额,实行以销定贷,支持国营商业充实库存,扩大销售,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一是支持商业部门调拨采购节日商品的物资供应的资金需求;二是支持季节性大宗商品调购的资金需要;三是支持粮食部门、副食品公司、肉联厂等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资金需要; 四是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和商业网点改造的资金需要,如吉安县的现代商厦、地区副食品公司的商贸大厦以及吉安市文山购物中心的改造等所需配套资金。
农业银行的国营商业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机、种子以及粮食部门。对农机部门,农业银行重点支持其购进适销对路、小巧灵活、一机多能、价格低廉的小型农机具,供应农村;对种子部门,积极支持经营优良品种,促进农作物良种普及率的提高。1989〜1996年,累计发放种子贷款4195万元,对农业增产起到重要作用。
粮食贷款1953年开始,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全区银行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采取差额拨缴变通办法。1955年,区内银行对粮食企业贷款分为粮食储备放款、预付放款、结算放款、特种放款、 大修理放款5种。1957年,对主要农副产品采购,贯彻“收购到哪里,资金供应到哪里”的原则,不受计划限制,充分供应资金。在“大跃进”中,银行做到“收购多少物资,供应多少资金,哪里收购就到哪里供应”,致使收购资金大幅度增长。
1961年,在支持粮食收购中,贯彻“等价交换,钱货两清”和“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1962年,根据自愿原则实行现金结算办法。1963年,对粮食收购所需资金,坚持按收购计划,预先编报贷款计划,及时安排资金。1964年,则采取积极支持收购,又管紧管实贷款,采取“上贷下转”办法。1966年,实行存贷合一账户。
1979年,县以下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归当地农业银行办理,县以上仍由人民银行办理。1989年,县城以上由工商银行办理。1989年,吉安地区对粮食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试点。1990年,在泰和县进行粮食贷款划转一家(农业银行)管理试点。1997年以后,粮食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管理。
1998年4月以后,粮食收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贷款发放为了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全区银行按照企业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值审批、发放收购贷款,做到收多少粮、放多少贷款。具体操作:收购前,视企业不同情况,先贷1 ~3天的收购启动资金,然后由信贷员逐日核对企业开出的收购(码单) 凭证的实际金额,再发放后续贷款。
发放粮食调销贷款,企业必须提供地方政府调销计划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调销合同。区内银行按照企业实际调入(含进口)粮食数量和商品值掌握发放贷款,调入多少粮食,发放多少贷款。
贷款收回区内农业发展银行收贷收息,主要是从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和财政部门对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中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操作是:企业售货款归行后,按照规定的收贷收息基本程序,先收回相应贷款本金,然后收回应收利息,剩余货款,留作企业费用开支。
贷款管理为了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区内银行先后制定《库贷挂钩实施办法》、《粮食收购贷款全程管理试行办法》、《贷款管理考核办法》,把封闭运行作为信贷工作主要目标进行量化,纵向落实到岗, 横向落实到所(库)□ 1999年,从地区分行到县(市)支行都建立了“八台账”、“一张表”,实行收购贷款全程监控。
建立以驻所(库)信贷员为主体的信息网络,根据经营网点实际和收购网点分布情况,划分行长包片、信贷员包所(库)两种类型,明确职责,负责本片(企业)信贷工作,准确掌握企业的购、销、调、存情况,及时进行序时登记台账,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封闭运行”的增减变化情况。 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容包括行长负责制、信贷员责任制、部门责任制以及6 项考核指标,即全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当年新收购的粮油库存值比率、销售货款归行率、收贷率、收息率、其他不合理贷款占用净下降率、年末库贷比率。实行百分制考核,与各支行信贷资金的费用、福利基本挂钩,与信贷人员浮动工资挂钩,年初预留、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增强了全行职工和信贷工作者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积极性。2000年,全区库贷比例达到100% ;2000年8月,收贷、收息占销货款的比例达99.1%。
供销合作社贷款为促进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发展,1984年前,区内农业银行一方面在贷款和结算上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增加花色品种,实行按流动资金周转期核定贷款基数,基数内的贷款保证供应,超过基数的实行临时贷款,逐笔核贷,逾期加息;另一方面支持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对计划内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优先安排,对计划外的以销定贷。
从1955年起,区内信贷资金改存贷合一为存贷分户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实行“设立专户,划分资金,区别对待,分口供应”的管理办法。:1986年,对供销社棉布赊销和削价商品损失,实行挂账停息处理。支持建立综合服务体系,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全面开展“三清一挖”(清理有问题资金,清理有问题商品,清理债权债务,挖掘资金潜力),加强对亏损企业贷款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上措施, 使供销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受到企业好评。
1994年,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政公署在永新供销社推行资金承包改革试点,农业银行直接参加这一试点工作。在其总结的基础上,发动各县(市)支行积极参与当地供销社推行的生活资料抽资承包,逐个企业的把贷款债务落实到确有产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身上,以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担保,当年就落实供销社贷款债务18871万元,补办了抵押13085万元,占全区供销社贷款总额的 69. 8%。
主动参加供销社“社有民营”改革,重点支持社直公司的商办工业和网点市场建设。1998 - 1999 年,累计发放供销社贷款6. 39亿元,年递增率为7.3%。
2000年,取消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政策,农业银行及时调整信贷策略,即在认真搞好不良资产剥离、保全和清收的基础上,果断退出了供销社贷款领域,到年末供销社贷款下降2. 35亿元。
集体商业贷款1950年,区内银行开始对集体商业贷款,主要是对联购联销、联营企业,组织日用品下乡从事短距离运销所需的资金发放小额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在商业贷款中重国营、轻集体的片面做法,把集体商业纳入银行贷款对象。1979年,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对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销代营、代购及经营三类小商品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资金周转有困难的,给予了支持。
1985年,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压缩信贷规模,在贷款发放上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对集体商业贷款,坚持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按“存一贷二”的比例掌握。:1988年,全区陆续建立城市信用社,集体商业贷款实行抵押、担保,由城市信用社办理。农村的集体、个体商业贷款仍由农业银行办理。1990年, 制定了正确引导集体、个体商业发展的信贷工作措施:一是对集体、个体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二是清理整顿集体、个体商业贷款,盘活信贷资金;三是实行贷款规范化管理;四是实行信贷公开制度;五是规定贷款额度。1999年,为防范贷款风险,推出小额质押贷款。
个体商业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区内银行贯彻“先公后私”原则,为尽快恢复经济,在支持工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国营商业扩大购销的同时,对私营个体商业也给予必要的贷款。
1950年,为沟通城乡贸易,促进物资交流,疏通各种渠道,江西省人民银行制定《短期小额信贷贷款办法》(草案),规定小商贩从事土、特产品运销者为贷款对象,贷款期限最长为15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流通体制改革,个体商业蓬勃发展,区内银行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积极支持个体商业增设网点,搞活流通,合法经营,繁荣市场。1984年,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条件更为放宽,改变过去每户贷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对持有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并有一定自有资金和偿还能力的个体户,可以超过自有资金的实有额发放贷款。一年核定一次贷款额度,分次使用,按期归还。:1985年,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通资金不足部分,期限1 ~ 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进行逐笔核贷,也可按年(季)核定额度,分次发放。但贷款户要委托保证人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
1988年后,区内城市信用社陆续成立,重点支持“两小”企业(个体、集体),发挥拾遗补缺、方便群众、活跃市场的作用。
1999年,农业银行在泰和县进行限额内可循环贷款试点,对城镇有固定门面和有效抵押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贷款统一授信,核定最高贷款限额,在授信额度内根据资金需求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期间共授信74户,总额为300万元。后在各县(市)推广,受到个体户欢迎。
表17-4-2 1949 ~ 2000年全区商业贷款年末余额单位:万元年份余额年份余额年份余额 1949 0.52 1967 12565.1 1985 66506.91950 13.71 1968 13779.8 1986 65803.31951 74.45 1969 15154.3 1987 75461 1952 266.76 1970 17627.1 1988 88766 1953 567.83 1971 18927.1 1989 107626 1954 1159.63 1972 18414.3 1990 135581 1955 4934.58 1973 19304.8 1991 117664 1956 4858.78 1974 18854.6 1992 199163 1957 4303.2 1975 18534.9 1993 210852 1958 7981.4 1976 18272.0 1994 201733 1959 11333.2 1977 21175.2 1995 237661 1960 11293.4 1978 23614.3 1996 312349 1961 11362.8 1979 28040.4 1997 377060 1962 9939.3 1980 31234.9 1998 361347 1963 9091.5 1981 34511.4 1999 387039 1964 8037.7 1982 34703.6 2000 352011 1965 10666.9 1983 42343.5 1966 11637.4 1984 58778.9 农业贷款民国时期,区内农业贷款的对象为农民团体(农会合作社、互助社、供销代营组织)、农民个人,农业改进机关。贷款种类有工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储押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林运输工具贷款、佃农购置耕地贷款、农业推广贷款7种。后改为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农具推广贷款(专以农业改进机关为对象)、农村副业贷款、农户运销贷款5种。贷款期限短的3 ~6个月,长的1 ~ 8年。利率根据贷款期限与用途不同而定,最高的月息1分2厘,最低为8厘。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农业信贷工作非常重视,曾先后三次成立农业银行实施专门管理,适时制定农贷方针、政策,逐年增加农贷资金投入。
农户个人贷款吉安解放初期,全区人民银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贷方针,及时发放个体农民放款。贷款对象,以贫雇农为主,适当照顾有困难的中农。贷款形式,以实物贷款为主。贷款期以一个生产季节为限,春贷主要帮助贫雇农解决种子、肥料和口粮的困难,冬贷则是办理小型农田水利及耕牛贷款。
1953年,根据政务院通知中关于“积极扶持农业互助合作和信用合作,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困难, 避免高利贷剥削,逐步引导其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精神.对个体农民增加放款数额,1954年农业贷款改实物贷款为现金贷款,由农民自行采购其所需的生产资料o 1955年增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引导个体农民走互助合作化道路创造条件。
1956年,个体农民贷款改为社员贷款。1979年以后,区内银行不再发放此项贷款,其余额并到扶贫贷款项目中。
1981年,农村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区内银行贷款对象由过去支持社队集体为主,转变为支持“三户” (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贷款结构也由过去主要支持粮食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促进全面发展,并由过去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全过程。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10项政策下达后,区内信用社大力扶助户办、 联户办工业,积极支持适销对路的农副产品生产资金需要。为优化农户贷款,强化了贷款管理:一是建立贷款经济责任制,坚持谁放出、谁收回、谁保效.做到查、审、放三者同担经济责任。二是实行贷款期限管理,凡贷户到期贷款暂时无力归还,必须提前3天申请延期,经信用社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只能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三是调整贷款审批权限,信用站权限贷款200元以下,信用社外勤权限贷款500元以下,主任审批权限3000元以下,县联社审批权10万元以下。1986年,信用社与地区科委协作,划出一块信贷资金,支持7个农业科技示范项目:新干县2000亩低产橘园改造,永丰县生态农业(猪、鸡、鹅、兔)示范,吉安县万亩草场种草养畜及户均养猪50头经济模式示范,永新县太湖种养结合技术示范,宁冈县农牧结合技术开发工程示范。1989年,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投向也作了相应调整, 由重点支持“三户”发展农业生产,转为兼顾“三户”及户办、联户办企业,发展工商服务行业,增加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的贷款支援,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质量,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在支持个体农业发展上,有了较大力度,出现了一批专业承包户,使全区农业有一个质的飞跃。
集体农业贷款1952年,全区银行贷款对象由过去支持个体农民为主变为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为主, 贷款也随着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扩大,种类增多。有生产费用贷款(含农、林、牧、副、渔业)、 设备贷款、专项贷款3种,其中有油茶山垦复贷款、农业四化贷款、长期无息贷款、支持贫下中农(扶贫) 贷款、农机无息贷款、社队小水电贷款、社队多种经营基地贷款、开发性贷款等。
1955年起,全区各级银行开始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发放贷款。1957年,由于上年农贷发放较多,上级行提出要控制农贷发放数量,压缩设备贷款,主要用于生产费用,并把发放贷款与勤俭办社结合起来,要求贷款从严掌握。1961年,全区各级人民银行整顿农贷,纠正浮夸风,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贷款原则,明确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一一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贷款单位,并根据“适当压缩基建,合理控制消费,保证生产费用”的贷款要求,组织发放好农贷,使70%以上贷款用于当年生产。
“文化大革命”中,农业贷款主要支持社、队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农贷工作受到干扰,虽取得一些成绩,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1973年,在发放生产费用贷款同时,还支持了老革命根据地10个重点公社实现农业机械化。1974年,再次发放农业机械贷款,加上国家拨款180万元,全区购买大型拖拉机61台,手扶拖拉机275台,人力和电动插秧机557台,脚踏和电动脱粒机1030台,手摇和电动喷雾机1986台,机耕面积达60%以上。1975年,为支持新生事物,发放知识青年贷款21万元,帮助108个知识青年队(场)解决了生产和生活上一些困难。
1976年10月,中共吉安地委要求金融部门支援农业高速发展,按照行、社分工要求,社队生产费用贷款改由信用社发放,信用社资金不足由银行贷款支持,银行农贷资金的使用重点,转移到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上来。
1980年后,社队农业贷款改称集体农业贷款。1981年,贷款重点转向“三户”,集体农业贷款锐减, 基本属于有收无放状态。
国营农业贷款20世纪50年代初期,银行开始办理国营农业信贷业务。:1956年,全区各级人民银行对11个县国营农场发放贷款,解决农业企业生产资料、生产费用的资金需要。贷款分为季节性生产贷款和临时性贷款两种,月息4.65%。。
1958年,国营农业贷款采取存、贷轧差办法,根据核定的贷款额度订立年度透支限额,在限额内掌握运用,有款就还,无款就借。1959年,对原拨国营综合垦殖场贷款指标改为财政拨款,对超过部分要定期归还。
1962年,区内人民银行恢复对国营农场计划内购买化肥、零配机具、燃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但在信贷投放上,从严控制,凡是定额流动资金没有拨足,积压物资或者不按规定把产品卖给国家的国营农场, 银行不给贷款。已在银行贷款的要在出售农副产品后及时收回。:1963年,根据省财政厅、农林垦殖厅、 省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全区银行将原垦殖场1961年底前结欠银行贷款22. 92万元,全部转作财政拨款。 年底,全区国营农业贷款余额只有& 7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对农场只发放季节性和临时性贷款,数量较少。1966 - 1970年,对国营农业企业实行存贷合一账户。1973年银行与财政分设后,银行重点支持农垦企业。1974年,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贷款对象有所扩大,对凡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定额流动资金,亏损能按期弥补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水产养殖场、华侨农场、劳改农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业三场(即实行企业经营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国营农业企业,都可申请贷款,银行给予支持。
1980年,国营农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主要支持商品粮、经济作物、外贸出口产品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的发展,贷款分为: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4种。 1980 ~ 1981年,区内各级农业银行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334. 1万元,重点支持东固、金坪、横龙、洋峰、 麻源等垦殖场发展多种经营,农办工商业,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扭转了国营农垦企业连续20年亏损的局面。1984年,全区农业银行全部接管了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统管工作,并实行贷款期限管理,支持国营农场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5年,全区农业银行认真执行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中,贯彻“三优先”、“四坚持”(即优先支持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优先支持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名、特、优、新产品的生产。坚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持合理运用流动资金,坚持按经济效益发放贷款,坚持按期归还)的原则,从而促进农垦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经营管理改善,经济效益提高,信贷资金周转加快。
90年代,对国营农业贷款有了新的变化。一是开办了国营农(林)业设备贷款,到1999年止,累计发放5782万元;二是开办了种养投资性贷款;三是支持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四是支持兴办农(林)企业集团。
扶贫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1955年,中央决定由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用来解决贫农入社时缴纳平摊生产费股份基金的困难。贷款对象是参加农业社的贫农和个别有困难的下中农。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从放出之日起3年后陆续归还,月息为4%。;贷款原则是“多缺多贷, 少缺少贷,不缺不贷”。银行给全区20万贫困农户发放该项贷款325万元。这对树立贫农在农业合作社中的优势,增强贫农和中农间的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1962年清理时,全区此项货款尚欠142.9万元(8.4万户),其后又收回54.24万元,结欠88. 66万元。1963年,银行按政策全部豁免。
灾区口粮贷款为帮助灾区贫困农民战胜灾害,稳定情绪,迅速恢复生产,从1962年起,银行划岀专项指标,发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1962年、1963年、1974年、1982年,吉安地区发生了几次大的洪涝及干旱灾害,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及时发放265. 3万元贷款,帮助受灾农民开展生产自救。1985年,将灾区口粮贷款改为扶贫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1986年,国务院为支持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指示银行开办专项扶贫贴息贷款。贷款利息为月息6. 1%。,对借款户收月息2.1%。,国家财政补贴4%Cₒ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两行总行制定的关于《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执行贷款有偿有息,谁借谁还,银行自主发放的规定。主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少数小型县办工业中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适合发挥各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温饱问题的生产项目。1986〜1990年底,全区各级农业银行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6120万元,老区建设专项贷款4955万元,共支持生产项目 1176个,扶持特困乡兴办乡村企业385个,县办企业27个,兴建水库21座,农林水电站6座,建35千伏变电站1座,装机容量1.05万千瓦,架设输电线路210千米,修建渠道190千米,增加有效灌溉面积92 万亩。1994年,永新、宁冈、遂川被国家定为重点扶贫县,到2000年,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余额达16675万元,比1993年增长1. 1倍。1999年发放贷款1506万元,支持了 29个扶贫项目;2000年又发放1412万元贷款,修建贫困县的公路。
乡镇企业贷款1958年,为配合全区社办工业实现大跃进,银行发放贷款113万元,帮助建立土化肥厂1300个。1960年,全区各地人民公社,大办“五厂”(农具厂、土化肥厂、土农药厂、饲料厂、农副产品加工厂)以及猪、牛、家禽饲养场,再次发放贷款219.4万元。“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批判重副业轻农业,制定条条框框,有的项目限制支持,对社队企业贷款甚少。1973年起,“农业学大寨”运动深入开展,社队企业贷款有所增加,主要支持土农药厂、土化肥厂和养猪场推广糖化饲料等。1975年,为扭转北煤南运局面,贯彻“土洋结合、大中小并举,两条腿走路”方针,全区人民银行发放贷款65万元,开发本地煤炭资源,新建和改建社办煤矿8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区内人民、农业两银行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1980年,根据江西省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使用上重点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商品经济的精神,全区农业银行增加信贷投量,全年累放贷款126万元。1981年,地区农业银行将社队贷款指标从农贷中提岀,实行专项管理。1984年,全区乡镇企业增加1969个,从业人员42445人,银行贷款增多,特别是第四季度,信贷投放过猛,全年发放贷款3411万元,比1978年增长8倍,由于发展快,贷款多,有的地方出现重速度,轻效益,盲目支持,一哄而上现象。1985年,区内各级银行在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前提下,本着紧中有活,活中求好精神,在贷款上,坚持从严掌握,择优扶植。1986年,继续贯彻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总体规划,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扶持重点,增加信贷投入。贷款种类扩展为流通资金贷款,小水电贷款,生产设备贷款;贷款对象由单一支持乡镇集体企业转为对效益好、符合政策的户办、 联户办、村办企业也给予贷款,逐步走出一条支持“四轮”(乡办、村办、户办、联户办)驱动的路子。
1989〜1997年,全区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实行行业化、系列化的信贷支持,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有效控制贷款总量;二是开展清理结算资金和贷款拖欠工作;三是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四是优化信贷结构,集中规模和资金推动地区重点企业发展。这10年间,累计发放贷款&32亿元,是农业银行1980〜1988年累放数的3.42倍。
为了既支持企业改革,又防范金融风险,从1998年开始,全区农业银行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主动参与企业转制全过程;二是健全规范贷款运作程序;三是开展清收不良贷款。1998〜2000年共收回常规和专项不良贷款11611万元;四是实施“双优”战略,调整信贷结构。表17-4-3 1950 - 2000年全区农业贷款年末余额单位:万元年份贷款余额年份贷款余额年份贷款余额 1950 12.4 1967 2888.3 1984 10472.91951 87.62 1968 2力& 4 1985 13917.11952 99.0 1969 1879.9 1986 18547.91953 149.37 1970 1919.2 1987 23858.91954 101.28 1971 1986.3 1988 29338 1955 152.57 1972 2194.4 1989 33043 1956 1151.99 1973 2127.5 1990 41038 1957 710.13 1974 2161.0 1991 32458 1958 1356.3 1975 2355.0 1992 37989 1959 1333.2 1976 3097.4 1993 45928 1960 1947.1 1977 2964.5 1994 25756 1961 1751.0 1978 4350.8 1995 30817 1962 1591.0 1979 5140.3 1996 38067 1963 2026.8 1980 5913.3 1997 108858 1964 2353.6 1981 731&7 1998 134709 1965 2739.6 1982 9009.5 1999 145724 1966 2816.3 1983 8844.2 2000 128666 固定资产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试行贷款,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全区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试办了技改贷款,1985年后全面推行拨款改贷款。区内建设银行开办基本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也开办技术改造贷款、临时周转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商品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从1980年开办此项贷款后,区内各级建设银行主要支持全区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和扶持发展轻工市场等短线产品。到2000年底,建成了万安水电站、井冈山华能电厂、井冈冲电站、 京九铁路吉安段、瑞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工程。
中短期设备贷款1979年,为发挥银行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作用,实行贷款进入固定资产领域的改革,开办了技术改造贷款,区内第一笔技术贷款是贷给安福造纸厂15万元。
1980〜1989年,全区企业技术改造较为活跃,也是银行支持技改项目最多的时期。据统计,先后支持了 234个企业,进行了 462项技术改造。其中引导23项,累计安排资金46905万元(人民币35044万元,美元922万元)。到1989年,已竣工377项,年新增产值9480万元,占同期全区工业总产值增加额的 40%。年增利税总额6327万元,占同期工业企业新增利税的61.2%₀贷款收回率为42.4%,较好地发挥了技术贷款的作用。
1990〜1993年,全区的技改贷款重点支持了一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如吉安造纸厂胶印纸及烧碱回收项目,赣中化工厂烧碱项目,井冈山卷烟生产线等。
1995年,全区技改贷款贯彻扶优扶强,效益优先方针,重点支持一些税利大户,如赣江制药厂的年产7000 吨维生素C技改项目,江西第二机床厂的汽车转向器扩改项目,江西电缆有限公司的幅照电缆项目O 1996年,技改贷款实行“三倾斜”政策,即向经营管理好、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倾斜,向有市场、有效益、有利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中优势产品的扩改项目倾斜,向投资少、工期短,增效多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区内银行先后支持吉安啤酒厂、赣中化工厂等的技改项目以及公路建设。到2000年,全区技改贷款已达6.08亿元,比1990年增加2. 8倍。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从1984年起,将小型技措贷款、出口工业品贷款、生产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农村集镇简易电影院贷款、停缓建单位自立贷款、挖潜改造贷款以及引进技术贷款等统一归并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主要解决现有企业进行挖潜、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需要。其资金来源是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实行“以收定贷、多收多贷、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到2000年,全区该项贷款达60892万元,比1980 年增加171倍。
临时周转贷款1984年,全区建设银行开办了临时周转贷款,主要利用自身信贷资金解决了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因资金供应、材料设备储备、集资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的困难,贷款期限一般为半年左右。1984 - 1987年,共发放此项贷款1139万元。1988年初,万安水电站在计划资金供应不上的情况下,地区建设银行及时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1800万元,对调剂融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后接人民银行通知,于1988年后取消了此项贷款。
设备储备贷款1979年,国家将原为预算拨款的设备资金改由建设银行贷款。贷款范围仅限于电力部直属的大中型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的需要安装的机电设备以及单项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贷款要求购置的设备必须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设计概算和设备清单以及已签订设备订货合同的方可申请设备储备贷款。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1980年以后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采用专项储备的办法。建设银行总行决定对其中基建储备部分所需资金由建行总行贷款,贷款专款专用,2年内免息。从1984 ~ 1990年,区内建设银行累计发放设备储备贷款25170万元,并全部按期归还。
表 W 1953 ~ 2000年全区固定资产贷款悄况单位:万元年份放出数年份放出数年份放岀数 1953 519.6 1969 1850.0 1985 10895.151954 839.7 1970 3867.0 1986 14613.531955 523.4 1971 7765.0 1987 20232.0 1956 660.7 1972 2575.0 1988 17729.451957 583.1 1973 3748.6 1989 27472.081958 3104.0 1974 3608.9 1990 36629.7 1959 4130.0 1975 3515.3 1991 65541 1960 6974.0 1976 2790.4 1992 102764 1961 1464.0 1977 2615.0 1993 127965 1962 1128.0 1978 9542.29 1994 198046 1963 1027.0 1979 5971.4 1995 238955 1964 970.0 1980 5017.1 1996 258736 1965 792.9 1981 3433.1 1997 279983 1966 1032.0 1982 5723.18 1998 322636 1967 1338.0 1983 10484.33 1999 303807 1968 1923.0 1984 12631.22 2000 377253 专项贷款粮棉油专项贷款1994年,吉安、吉水、新干、泰和、安福、永新6县被列入国家粮棉大县重点建设,并发放粮棉专项贷款。1994〜1998年,省农业银行下达该项贷款计划为16180万元,发放了 15266万元,占计划的94.4%,,收回该项贷款7379万元。支持项目49个。其中有农林牧加工项目,如吉安县的精米加工厂,永新县生产白卡纸的造纸厂,安福县火腿加工联合企业;还支持了乡镇企业,如吉水八都镇,除兴办轧钢厂、水泥厂外,还发展了 60多家碾米厂,使该镇的乡镇企业在1998年实现产值8.1亿元; 另外还支持了粮食生产、果业和药业发展。1999年,对该项贷款进行了清理,年末贷款余额比上年下降 66. 3%,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贷款损失。
老区专项贷款为了支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发展,全区银行发放了老区专项贷款,使这部分资金集中使用在老区的经济建设上,以改变老区落后面貌。1986 ~ 1993年,累计发放老区专项贷款8729万元,共办项目2555个,支持扶贫对象10415个,发展经济实体1181个,修筑水渠、渡槽200多华里,小型水库57座,修建小水电站206座,总装机达9.4万千瓦;新增和改善灌溉耕地面积13万亩,改造中低产田26万亩,建设良种繁育基地6300亩。到1993年末该项贷款为3889万元,净回收率为55.4% ₒ 林业项目贷款1984年,全区农业银行开始把发展林业作为信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合理调整贷款投向,不断增加林业投入。到1995年止,累计发放该项贷款13865万元。由于有林业专项贷款支持,当年全区有林面积达2056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79%;林木蓄积量4400万立方米,覆盖率为 56% ;林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5.4%.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从1983年开始,每年都安排专项计划,贷款支持农户和乡村集体搞好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水、荒滩)开发。1989年建立了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大规模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首批项目为赣中南农业开发贷款和吉湖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两项共发放贷款4347万元。1991年又安排赣中南农业开发贷款1549.5万元,配套安排“星火计划”贷款878万元,吉湖开发项目贷款318万元。通过3 年的努力,新增产值1.87亿元。
1992〜1996年,全区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2694万元,星火计划项目贷款1150万元,红壤开发贷款80万元,支持了遂川、井冈山、新干、泰和、吉水等县(市)的茶叶、柑橘、乌鸡、中华鳖的生产以及红壤改造。到1996年末,该项贷款余额达13966万元,比1991年增长1.03倍。
1998年,全区该项贷款成为农业银行自营的专项贷款业务。到2000年末,该项贷款为18948万元, 比1996年增长35.7% ₒ 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985年,人民银行开办了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此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老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1985 - 1989年,全区两项贷款共发放6548万元,支持项目89个,其中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4840万元,项目53个;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708万元,项目36个。截至1989年上半年,这些项目中已竣工投产项目有68个。
贷款减免、豁免、核销以及债务清理 1953年底,全区积欠农贷余额149. 37万元(折新币)。农贷积欠的主要原因:一是借款户受灾,无力归还贷款;二是银行发放农贷缺乏经验。1954年,全区人民银行按照政务院转发总行关于《灾区到期农贷减免缓收处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开始对农贷进行逐户清理。经过调查摸底,按照“轻灾缓收,重灾部分减免,部分缓收,特重全免”的原则,到1956年结束时,全区共减免农贷35万元。
1958年受浮夸风的影响,银行农贷的收回也发生了弄虚作假现象,把应当由借款户归还的贷款从集体存款中扣收,把应由贫队归还的贷款要富队归还。1959年,全区清还了不应该收回而收回的贷款共 23&9万元,其中:集体代个人归还的66. 62万元,富队代贫队归还的51.77万元,未到期的120. 51 万兀。
1965年3月冲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赊销款,预付款、 预购定金、农业贷款),决定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底以前的4项欠款未还部分,一律豁免;农村个人的4项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1968年11月,江西省革委会抓促部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豁免 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报告》,要求各县(市)人民银行结合农村“三查”运动进行查复,报请省分行批准豁免1961年以前银行农贷旧欠款837.5万元,信用社旧欠款125.9万元。
1981年3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1982 ~ 1984 年,各县农业银行认真进行清理,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做好汇总上报工作。清理后,全区1978年底积欠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5151.79万元,已收回积欠2401.79万元,尚欠农业银行贷款2427.2 万元,信用社贷款322. 8万元。1985年,经农业银行省分行批准,核销全区1978年以前的农业贷款 323.6万元,占13.3%,其中报废水利工程289. 4万元。同年,农业银行省分行批准补发信用社1978年底以前贷款核销损失共计26.4万元。
为了全面提高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1981 ~ 2000年全区银行对贷款进行了 9次清理。
第一次是1981 - 1982年,主要处理1978年以前农贷积欠。这次清出1978年积欠5151.79万元, 收回2401.79万元。1985年省农业银行批准核销323.6万元,计发贷款核销损失26.4万元。落实社队农贷旧欠4687万元,归还1254.4万元,核销323.6万元。
第二次是1983年,这次清理报废、降价处理1980年底以前库存积压的机电产品、钢材和农机产品, 共核销贷款699万元。
第三次是1985年,即对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新的突岀信贷进行清查。这次清查收回农业贷款 9074万元,其中逾期农贷1176万元。
第四次是1988年,这次清查的要求是搞清1987 - 1988年非正常贷款的占用数额和组成情况,总结非正常贷款形成原因,1989年末农业银行非正常贷款占17.69%O 1990年开展了三角债的清理。工商银行1991年清理三角债1751.9万元,1992年清理5136万元,1994年清理1300万元,较好地为企业解开债务链。
第五次是1994年,主要是清理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供销社贷款,通过这次清理,为增量贷款的投放提供了科学依据,明确了农业银行的贷款综合风险度为0.99ₒ 第六次是1996年,对农业银行开户的乡镇企业贷款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通过这次清理, 搞清了乡镇企业的贷款使用状况,即正常贷款只有35%,而呆账贷款占17%,并找出了呆滞贷款形成的原因,制定了防止信贷风险的措施。
第七次是1998年,清理审核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入农业银行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和粮棉油附营业务贷款。这次共接收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50789. 5万元,企业存款1322万元,人民银行划转11958.7万元,粮棉油附营业务贷款16095万元,棉花附营企业贷款2819万元,其他企业贷款 4333万元。
第八次是1999年,为执行贷款五级分类而进行的清理。通过这次清理,1998年末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中,正常类贷款为10.4%,关注类贷款为12.07%,次级类贷款为15.38%,可疑类贷款占60. 49% ,损失类贷款占1-66% ₒ工商银行正常贷款为14.4%,关注贷款为23.5%,次级贷款为13.7%,可疑贷款为 34.7%,损失贷款为13.6%₀建设银行正常贷款59% ,关注贷款19%,次级贷款15%,可疑类6% ,损失类贷款不到1%O在这同时,区内人民银行开展了债权管理专项调查,通报了废债企业106户,落实债权 8482万元,占逃废债总额的25. 6% ₒ 第九次为2000年,狠抓剥离不良贷款工作。6月底,剥离规模已全部用足,区内农业银行共剥离清算资金79882万元,其中呆账本金7261万元,呆滞本金71101万元,呆滞表内利息1520万元。还剥离了外币不良贷款本金474.1万美元,表内利息18.4万美元,以上两项共剥离不良资产83959万元。在剥离不良资产期间,收回不良贷款1736笔,金额2254万元。工商银行剥离不良资产53868万元;建设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8429万元。剥离使资产不良率从21.82%下降到13. 81% ,达到了卸掉历史包袱的目的。 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对20户重点逃废企业进行通报,对42家农金会实施行政关闭。
基本建设拨款新中国建立初期,区内建设规模不大,少量基本建设拨款由人民银行代办。1952年,交通银行吉安办事处成立;1954年10月,改为建设银行吉安支行,担负基本建设拨款工作,各地建设银行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四原则分期拨付。1952〜1990年,共办理基本建设拨款23.98亿元。
预付备料款的核定与拨付:新中国建立初期,预付备料款无统一规定,本区一般按出包工程造价预付工程款70% ~ 80%。1952年8月《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颁布后,对出包工程从严核定预付款额度,由原来的70%〜80%降为30%。1973年,改为按工程总造价和施工企业性质不同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1979年10月,为简化手续,预付款额度的确定,一律为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 ,由建设银行一次拨付给施工企业。1985年,随着改革建筑流动资金无偿占用的供应体制后,不再向建设单位拨付备料款,所需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1955年,推行按工程已完部分进行结算的办法。1956年,对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和50万元以上的自营工程,分别采取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对3个月以下的出包工程和50万元以下的自营工程,采取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1990年,改为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清和分段结算3种方式。
审查工程预(决)算:1954年,全区建设银行开始参与审查建筑工程设计预(决)算工作,至1990年, 共审查全区工程预决算价值6.08亿元,增减相抵共核减了 3991.37万元,为国家节约了大量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拨款:从1978年起,区内建设银行接办了企事业单位更新改造资金的拨款业务。当年拨款1591万元,用于小化肥、小煤窑等42个项目的挖潜、革新、改造。1978〜1990年,全区建设银行共拨款5751.87万元,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内涵再生产发挥了作用。
地质勘探拨款:从1954年起,区内建设银行办理此项拨款。
老区建设资金拨款:为发展老革命根据地生产,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从1980年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1980〜1985年,共拨款3939万元,支援了老区经济建设。自1988年起,此项拨款由农业银行负责拨付。
农业拨款:1964年1月,区内农业银行恢复,接办农业拨款工作。1965年11月,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后,由人民银行进行柜面“照单划拨”。1967年停办。1979年2月,恢复农业银行,把监督拨付农业拨款列为农业银行任务之一。从1980年起,区内农业银行恢复农业拨款业务。1980 ~ 1990年,全区农业银行办理各项农业拨款54702.45万元,经过监督拨付的为53775.40万元。
贷款新形式封闭贷款随着农业银行的封闭贷款实行,它的优越性已初显端倪,其他各商业银行也纷纷仿效。 1998年,地区经委与人民银行商定在3个企业进行封闭贷款试点。1999年,吉安地区人民银行提出了 《关于吉安地区工业企业封闭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商业银行进行封闭贷款,当年就有U户工业企业进行封闭贷款。如工商银行发放封闭贷款750万元给江西赣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古龙酸,当年销售收入增长76.5%,减亏572万元,盘活存量3000万元。2000年,又对9户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亏损企业实行了贷款封闭管理,年内新注入封闭贷款829万元,是上年同期的1.9倍,使困难的国有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主办银行制1999年,地区人民银行就组织全区各金融机构与12家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 确定主办银行关系。2000年,各家银行与15户产品质量好、技术含量较高、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有效益、 讲信用的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使主办银行制在全区得到发展。
贷款新类业务房地产金融业务1984年,全区建设银行发放了商品房贷款。1991年,为了配合住房改革,建设银行扩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以后各家商业银行陆续参与这项业务的开发。区内建设银行在办理房改政策性业务的同时,积极发展经营性业务。1996年12月,向吉安市西苑小区安居工程发放贷款3000万元,建筑面积12. 89万平方米;给井冈山西林苑安居工程发放贷款300万元,为解决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作出了贡献。从1993年以后,全区工商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房产政策和上级行的规定,从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入手,积极参加房地产开发,大力吸收住房存款,稳健发放住房贷款,取得可喜的经济效益。截至 1999年底,吸收存款17098万元,年平均增长15.42% ;发放贷款14134万元,年平均增长8% ;支持单位和居民购房、建房57.4万平方米。
消费贷款1998年,区内农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首先启动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1999年,又推出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即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有效资产抵押向银行申办的贷款业务。2000年5月,区内建设银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826万元,购车80辆。此外,还办理了教育助学贷款业务。
按揭贷款1997年,建设银行首先在吉安市开办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当年共发放住房按揭贷款21 笔,计72万元。1999年发放306万元,2000年达到863万元。截至2000年,建行累计发放住房按揭贷款304笔,帮助300余户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2000年开始,工商银行等其他银行也开办了这项业务。
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它通过对客户提供服务,可获得手续费和佣金等收入。1979年开办时手续费收入低微。:1988年,区内各行都成立信息机构,这项业务才有了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有: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投资项目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核、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代收代付以及出租保管箱等业务。1980年侬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0.07%倒2000年已占0.22%。工商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截至2000年8月,出租总数为6845人次,年平均增长10%以上。建设银行1999 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212万元,2000年收入上升至339万元。
贴现和再贴现上 1998年,吉安地区始开展贴现业务。当年,工商银行贴现金额为13万元,中国银行为45万元。到 1999年,工商银行也只有38万元,中国银行12万元。2000年,这项业务有所增加,但增加不多。
再贴现业务在全区也发展不快,1999年共再贴现45笔,累放2563万元。2000年办理再贴现38笔, 再贴现的金额4510万元;有9个县(市)实现了再贴现业务零的突破。
信托业务为支持横向经济联系,加快地方经济建设,1984年,全区农业银行成立信托部,开办信托业务。1988 年以后,区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陆续开办了信托业务。各行信托部都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信托业务主要内容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存,贷款,委托投资,租赁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信用签证,票据贴现,代发股票债券,咨询,抵押贷款等。信托业务在 1992〜1995年发展较快,1993年仅建设银行的信托存款余额就突破1000万元。1995年农业银行的信托公司存款余额达3638万元,1996年的贷款余额为5951万元,较好地支持了 5个农垦企业走岀困境; 支持永丰中村餌矿、城丰制药厂、新干罐头厂购进设备和原料,以发展生产;支持井冈山水力发电厂、万安水电站等的建设;支持宁冈、峡江等8个种烟生产基地;还对一些企业进行了融资。
1996年,按照上级行的布置和要求,全区各银行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建设银行收回国债回购债权847万元,归还国债回收债务1350万元。各银行都顺利地完成并大账的工作,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都按政策进行纠正和处理,所经营的业务也作了妥善安排。
第三节信贷的宏观调控全区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加强了对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控信贷规模来完成的。信贷规模是指一定时点的贷款余额,也就是贷款的总量和一定时期内信贷增加量。作为基层人民银行是根据上级行制定的信贷货币政策,下达的信贷规模指标进行监控,区内各家银行在各自的信贷规模中进行活动,掌握发放贷款,不得突破,以保证信贷规模的完整性。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的要求,区内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上级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逐步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1979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在筹集和运用资金方面,收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至1985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体制,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初步解决了信贷资金上专业银行吃中央银行“大锅饭”的问题。1987年,进行治理整顿后,信贷管理则由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办法变为限额管理,把信贷规模作为指令性计划层层下达到各金融机构。1989年,对信贷规模采取了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日考核,适时调节的具体作法。
1990年开始,全区人民银行根据总行要求,继续加强按季监控,强调守住规模,保证支付,并与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在降低贷款风险上下工夫。1995年、1996年,连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随着 《票据法》、《贷款通则》相继颁布,贷款也由信用贷款逐步过渡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区内各家银行在控制信贷规模上取得较好成绩,既没有突破规模,也没有浪费规模,在规模控制下运用好信贷资金,较好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表17-4-5 1990 ~ 2000年全区信贷规模执行悄况单位:万元年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城市农村展银行信用社信用社 1990 7400 108680 140102 13250 20465 --- --- 26271 1991 8197 124911 177927 19710 45552 --- --- 33543 1992 9139 147030 205587 25365 78642 --- --- 42327 1993 11101 166594 215127 31048 106059 --- --- 51516 1994 13694 179504 122158 35096 127935 142509 21587 67799 1995 13867 210384 137880 41996 156717 173081 17058 95607 1996 11664 251774 159964 50906 169672 236649 21928 1223531997 2321 285638 186894 60879 179388 307167 25890 1309521998 523 307923 283282 68789 175958 226640 26976 1325061999 518 321321 301788 68570 156012 240809 28253 1429732000 17 309594 238063 419653 273834 243988 --- 186798第四节贷款利率 1949年11月,区内国营工业贷款月息曾高达120% - 180% ,至1950年4月下降为月息42% ~ 72%。当年又调低两次,至1950年8月降为年息18% ~21%₀ 1951年6月,国营工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结算贷款,1954年1月,分为定额和超定额贷款,定额贷款年息4.5%,超定额年息4.65% ~4.8%₀ 从1972年1月起,对国营工业贷款统一为流动资金贷款,直至1990年8月,中间经过6次调整,1年期为月息7.8%。。1980年开始,银行贷款涉足固定资产领域,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到1990年8月这11年间,对该项贷款利率也调整了 6次,1年期为年利率7.8%,1〜3年期为年利率& 4% ,3〜5年为年利率 9% ,5 - 10年期为年利率9.8%O 1951年6月,开展集体工业贷款业务,也分为信用贷款和结算贷款,信用贷款1个月期年利率12% ;结算贷款15日起年利率13. 5% ,1952年6月调整为信用贷款年利率 5.4%〜8.1% ;结算贷款年利率5.94% 91% ,1954年11月统一按月息4.2%计息,1956年1月调高为月息4.8%。。
商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结算贷款、定额贷款、临时贷款。1949年11月,只发放信用贷款,年利率为 120% ~150%ₒ 1951年1月,除信用贷款外,增加结算贷款;1952年6月,又增加定额贷款、临时贷款, 信用贷款1〜5月期年利率11.1%,结算贷款6 ~8月期年利率11.4%,定额贷款9〜11月期年利率 11.7%,临时贷款1年期年利率12%。直到1990年8月,中间经过10次调整,信用贷款3个月期为年利率6. 6%,结算贷款6个月期为年利率7.2%,定额贷款1年期为年利率7. 8%。集体个体商业贷款,解放初期分为信用、抵押、押汇3种贷款。1949年11月,信用贷款年利率150%〜240%,抵押贷款年利率 135% -210%,押汇贷款年利率120% ~180%;1951年、1952年两次调低该项利率。1952年6月,信用贷款年利率为19. 5%,抵押贷款年利率18% ,押汇贷款年利率13. 5%。1954年11月,取消押汇贷款; 1955年,取消抵押贷款,只保留信用贷款,年利率13. 5%。到1990年3月,中间经过10次调整,信用贷款年利率为10.08%。
农业贷款分为国营农业、集体农业、个体农业和乡镇企业贷款,1949 ~ 1952年,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年利率10% -16.5%,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年利率10% - 18%; 1953年11月,调整为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年利率10%,设备贷款年利率7. 5% ;集体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为10%,设备贷款年利率为 7.5%,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年利率7. 5% ~ 10%。1956年3月,增加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年利率为4% , 1984年1月增加口粮贷款,年利率为4.2%。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责任制,集体农业萎缩,银行农业贷款只保留国营农业和个体农业贷款,其利率也作了多次调整,到1990年3月,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年利率为&4%;个体农业生产贷款年利率也为8.4%。80年代初以来,乡镇企业贷款增加,既有生产贷款,又有设备贷款,到1990年3月,生产贷款年利率为8.4% ,设备贷款1 ~3年的年利率9. 6% ,3 ~5年的年利率10.95%。
从1991年4月至1999年6月,银行贷款逐步走向按期限管理,分为短期贷款冲长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其间进行过12次利率调整,到1999年6月,短期贷款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为5.58%,1年以内(含1年)为年利率5. 85% ;中长期贷款1 ~ 3年(含3年)年利率5. 94% ,3 ~ 5年(含5年)年利率 6.03% ,5年以上年利率6.21% ;个人住房贷款,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4.14% ,5年以上年利率4.59%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5.31% ,5年以上年利率为5.58%。
第五节苏区贷款苏区银行贷款,是以发展苏区经济,提高工农群众生活,支援革命战争,打击奸商操纵市场为宗旨。 苏区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苏区的各种合作社及苏维埃政府开办的企业和红军家庭手工业,还有少数工农群众、小商小贩。1932年8月,省工农银行通过资金的借贷,支持了苏区合作社事业发展。在郦县境内,鄢县分行重点支持了石洲乡消费合作社和大院乡药材生产合作社;在萍乡、安福县内,则重点支持了纸槽工人群众集股开办的合作社。湘赣省工农银行的贷款大都发放在邻近白区的吉安、萍乡、永新、 茶陵等县,而苏区腹地的莲花、安福则贷款较少,表明当时银行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扩大苏区与白区贸易,以粉碎国民党军队对苏维埃根据地的封锁。由于苏区银行的资金来源有限,所以当时发放贷款数额不大,1932年,省工农银行贷款金额只有1万余元。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灵活周转,苏区银行在贷款的条件与手续方面规定了 3条:第一必须要有保证, 即借款者都要经过当地苏维埃政府保证,并要填具借款证书,以资凭信。第二条必须订立期限,即借款者于借款时须确定偿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条必须到期偿还本息,如届期不还者,由保证者负其责, 并不准用货物折抵,或以其他票据偿还。苏区银行在贷款中实行低利政策,湘赣省工农银行简章规定:借贷金每月每元收息金5厘,这比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借贷条例规定的利率还少4/10。由于实行了低利借贷政策,银行贷款扶植了部分苏区合作社生产和经营的资金需要,促进了苏区对外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