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2031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各商业银行存款 |
分类号: | F830.33 |
页数: | 2 |
摘要: | 地方银行、商业银行、私营钱庄应向其缴存准备金,取消了法定准备金制度。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向其缴存周转金。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重新开始办理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业务。即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准备金存款的缴存比例:储蓄存款40%,企业存款20%,1985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比例统一调整为10%,建设银行缴存所组织的基建存款比例为30%,缴存比例又作调整,规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比例由10%提高到 12% o 1988年,人民银行再次将缴存比例提高到 13%。 |
关键词: | 商业银行 银行存款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