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各商业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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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203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各商业银行存款
分类号: F830.33
页数: 2
摘要: 地方银行、商业银行、私营钱庄应向其缴存准备金,取消了法定准备金制度。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向其缴存周转金。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重新开始办理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业务。即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准备金存款的缴存比例:储蓄存款40%,企业存款20%,1985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比例统一调整为10%,建设银行缴存所组织的基建存款比例为30%,缴存比例又作调整,规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比例由10%提高到 12% o 1988年,人民银行再次将缴存比例提高到 13%。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银行存款

内容

民国时期,驻吉安的中央银行曾规定,地方银行、商业银行、私营钱庄应向其缴存准备金,年利率为 2%,吉安解放后,取消了法定准备金制度。
  1952年,人民银行吉安支行根据上级行要求作出规定,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向其缴存周转金。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重新开始办理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业务。这项业务分成两部分,即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准备金存款的缴存比例:1984年规定为,储蓄存款40% ,企业存款20% ,农村存款25%。1985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比例统一调整为10%,建设银行缴存所组织的基建存款比例为30% ,利率统一为月息 3.6%。。1987年10月,缴存比例又作调整,规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比例由10%提高到 12% o 1988年,由于国民经济出现明显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过猛,人民银行再次将缴存比例提高到 13%,用于收紧货币总量,控制通货膨胀,平抑市场物价。次年9月,人民银行规定各专业银行缴存比例统一为13%,利率为月息6.0%。。1990年,两次调整利率,分别为月息6.6%。和5.7%。。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存款的时间规定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每旬调整1次,于旬后5日内办理。农业银行每月调整1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
  备付金存款是专业银行为提取发行基金和往来清算而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存款,一般都是根据各自需要转存。存多存少不限,先存后用,不能透支。1985年利率为月息3. 6%。;1986年8月为4. 8%。;1988 年为5.4%。; 1989年为7. 2%。; 1990年经两次下调后为5. 7%。。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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